推 juliantin0:消費借貸契約是要物契約.. 11/09 20:08
※ 引述《soget (蘇吉仔)》之銘言:
: 事實經過:
: 日前親戚上門討債,說父親(仍健在)九年前跟他們借了一筆錢,
: 有出示借據,並要求18%的利息,詢問父親當初借貸時,
: 並未談及利息的算法,借據上亦未標示。
: 問題:
: 請問是否有法條明定借貸行為時利息的基準算法?
: 先感謝各位幫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
首先與他人借錢在法律上成立的是消費借貸契約(民法§474),然
該契約之成立不以要式行為為必要,僅需貸與人與借貸人雙方意思
表示合意契約即成立,不過呢!通常實務上都會立借據,會把本金
跟利息及清償期限載明清楚,此部份先行敘明。
本案債權人手上雖有借據,但未載有約定利息之條款,雖利息可口
頭約定(成立消費借貸契約時),然依據民事訴訟法第277條規定,
主張權利存在者,負舉證責任,即若要求利息係有18%的話,必須舉
證,如無法舉證,則該契約視為未約定利息,回歸民法第203條之規
定,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
率為百分之五。
至於利息的算法,原則上有約定利息之消費借貸,利息計算點就是從
借貸日起算到約定清償日止,而本案因為您們的借據當初沒有約定利
息,同上所述要採用五趴的法定利率,而該利率的計算方式就是從自
債權人催告清償債權之日起至清償日止,依本金數額計算法定利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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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麼我把迷戀交給你,你卻用背叛擁抱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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