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mindforce (莫名)》之銘言:
: 事實經過:
: 一樓的美容院最近日於居家公寓的外牆興建廣告招牌
: 高度大約從二樓到四樓
: 小弟家住三樓,廣告看板直接懸掛再陽台窗戶的右側
: 擋住陽台對外的視線
: 且美容院業主事先並未告知要興建廣告招牌,亦未徵求住戶同意
: 問題:
: 1.該美容院設立廣告招牌,是否不需經由住戶同意?或者是否需要地方政府許可?
: 2.如果可以檢舉,該向哪個單位檢舉,並提供什麼資料呢?
: 先感謝各位幫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
原則上公寓大樓的外牆依照民法規定屬於全體住戶分別共有,
除非有特別約定使用範圍,否則就算是共有人單獨使用收益外
牆放置廣告,都是侵害共有人之共有權,對此公寓的分別共有
人之ㄧ針對受侵害的部份,可以依據民法821條準用民法7
67條要求侵害共有物之第三人排除對於共有物之侵害,即要
上法院訴訟要求拆除廣告招牌,還要表明是爲了全體共有人之
利益喔!不然會敗訴!
再者,公寓大樓外要架設廣告招牌,原則上必須經過申請,申
請單位爲各縣市政府主觀機關,如果是台北市就打1999問
吧!其他縣市直接問縣政府最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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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嫂子 叫我鬍子就好了 _(▁)▁
◤龍▃▄▅▄ 我會很有禮貌的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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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ψmroscar ╰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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