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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日已經向勞工局申訴過了 不過在今天卻收到存證信函,內容大概是說: 我女友無故曠職,枉顧口頭及文字下承諾,任意拖延工作,亦未依貴我應聘時雙方 共識約定之工作契約辦理離職手續,要我女友在三日內回去辦理離職手續,否則要對我 女友追溯法律責任,還附上一些文件資料(但有些資料都被修改過,例:離職單上的日期 我女友是11月7號簽名,但他改成11月6日。) 還說我女友虛構、誣告主管對我女友精神傷害,以混淆、推卸我女友怠惰、不完全 履行所屬原工作義務職責之對主管之人身精神傷害與言詞傷害,依勞基法第七十條、 民法第二百五十條、民法第一百八十四條等,保留法律追溯權。 那這樣是只是要做交接就好嗎?可是又怕那雇主不給我女友離職,因為怕說要等到 她找到人做交接才給離職,請問這應該怎麼辦呢? 我們先向勞工局申訴後,結果又收到存證信函,這代表的意味,是雇主怕我們 提告嗎? ※ 引述《ChrisBear (Splendid Sun)》之銘言: : ※ 引述《dog91608 (超級小狗)》之銘言: : : 事實經過: : : 我女朋友目前在一間托兒所工作,但工作一個月後,發現雇主開始對她百般刁難,且 : : 有言語上的汙辱(說我女友不會表達詞句且想的話與說出來的不同,指名是否大腦有問題, : : 要去做檢查;還說空有學歷有什麼用,腦袋是這麼頓), : : 跟肢體上的碰觸(拿紙從頭上砸下) : : 直到前幾天我女朋友受不了了,於11月9日告知要離職,但是雇主先是拿出 : : 一張紙(離職單)要我女朋友先寫上個人資料及離職原因,之後雇主開始敘述內容, : : 內容大概是:含簽約部份但是女朋友並未明確知道已被簽約,雇主表示有工作超過 : : 兩星期即是簽約;並須等到雇主找到人後,我女朋友才能離職,否則要對我女朋友 : : 提出告訴。 : : 但是我女朋友根本無法繼續在那種環境下工作,且已經開始出現焦慮的情況了, : : 今天與雇主請假說要去醫院看醫生,但是雇主不准,還揚言提告,我女朋友怕的受不了, :: : 一、我女朋友這情況要離職是否只要七天前告知即可?或是前一日告知就可離開?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221.28.235 ※ 編輯: dog91608 來自: 61.221.28.235 (11/11 21:55) ※ 編輯: dog91608 來自: 61.221.28.235 (11/11 21:59)
iDemon:離職要預先告知,天數以勞基法為最差標準,雇主找不到人交 11/11 22:15
iDemon:接是雇主的問題,不是你女友的責任,時間到就離開。 11/11 22:16
iDemon:但如果該公司有先例是優於勞基法條件離職,可以依例辦理。 11/11 22:18
iDemon:另外所有勞動契約違反勞基法即無效,未找到人交接不許離職 11/11 22:21
iDemon:是不會過關的。 11/11 22: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