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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iceman0623 (拼了!)》之銘言: : 以下附上契約條款如下 : ※ 引述《juliantin0 (酷拉利)》之銘言: : : 試用期只是賦予資方可在期間內考核試用人員的品性、能力,作 : : 為判斷是否足勝任此工作,以作為試用期間屆滿,考量是否續行 : : 僱傭契約的依據,而不受勞基法對僱主終止契約權利的嚴格限定 : : 。但是,權利仍然不得濫用。 : : 換句話說,你所謂的公部門,可在試用期間滿後資遣勞工 : : 但絕非可以"任意"為之 : : 必須要以試用人員的品性、能力...作為考量(即不足以勝任工作) : : 為什麼叫你們寫? : : 很簡單啊 : : 如果以後有爭議,就算被解為僱主單方面不能終止契約 : : 但退萬步言,辭呈是你們自己簽的,僱傭關係已經消滅 : : 所以你們做到本月份的何時? : 我們有被通知的是做到11/10,薪水可領到11月30日 : 一、契約期間及試用: : 甲方自X年X月X日起至X年X月X日止(約一年的時間)雇用乙方。 : 乙方字受雇之日起,一律是用3個月(自X年X月X日至X年X月X日), : 試用期間經甲方考核合格者,始為正式雇用,試用期間經甲方考核不合格者, : 甲方得終止本勞動契約,並依勞動基準法及勞工退休金條例規定辦理, : 乙方不得異議。 : 乙方無意續存本契約,自請辭職且經甲方同意者,得終止本勞動契約。 : 二、契約期滿或計畫因故停止約用關係即行消滅,乙方不得提出任何要求。 : 三、工作內容.... : 四、約用工作報酬..... : 五~九(略) : 十、如因本契約相關事項涉訟時,雙方同意以台北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 : 十一、本契約一式二份,由甲乙雙方各執乙份。 : 就這樣。五~九為勞健保、請假等等的規定及說明。 因為工作三個月遭資遣,依法我記得是滿一年半個月資遣費,不足照比例 假設你一個月薪資三萬,三個月被資遣,最多是0.125個月的資遣費 是3750元, OK,那資方需不需要給你預告期呢?三個月以上才是需要的 因此,你做到十一月十日,再給你二十天薪資,顯然優於資遣費 如果你一定要對方資遣你,你可以試著去申訴,但是由於是資遣,依法3750元的資遣費 是合法的。 另外,還不必付20天薪資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0.240.244.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