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iceman0623 (拼了!)》之銘言:
: 以下附上契約條款如下
: ※ 引述《juliantin0 (酷拉利)》之銘言:
: : 試用期只是賦予資方可在期間內考核試用人員的品性、能力,作
: : 為判斷是否足勝任此工作,以作為試用期間屆滿,考量是否續行
: : 僱傭契約的依據,而不受勞基法對僱主終止契約權利的嚴格限定
: : 。但是,權利仍然不得濫用。
: : 換句話說,你所謂的公部門,可在試用期間滿後資遣勞工
: : 但絕非可以"任意"為之
: : 必須要以試用人員的品性、能力...作為考量(即不足以勝任工作)
: : 為什麼叫你們寫?
: : 很簡單啊
: : 如果以後有爭議,就算被解為僱主單方面不能終止契約
: : 但退萬步言,辭呈是你們自己簽的,僱傭關係已經消滅
: : 所以你們做到本月份的何時?
: 我們有被通知的是做到11/10,薪水可領到11月30日
: 一、契約期間及試用:
: 甲方自X年X月X日起至X年X月X日止(約一年的時間)雇用乙方。
: 乙方字受雇之日起,一律是用3個月(自X年X月X日至X年X月X日),
: 試用期間經甲方考核合格者,始為正式雇用,試用期間經甲方考核不合格者,
: 甲方得終止本勞動契約,並依勞動基準法及勞工退休金條例規定辦理,
: 乙方不得異議。
: 乙方無意續存本契約,自請辭職且經甲方同意者,得終止本勞動契約。
: 二、契約期滿或計畫因故停止約用關係即行消滅,乙方不得提出任何要求。
: 三、工作內容....
: 四、約用工作報酬.....
: 五~九(略)
: 十、如因本契約相關事項涉訟時,雙方同意以台北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
: 十一、本契約一式二份,由甲乙雙方各執乙份。
: 就這樣。五~九為勞健保、請假等等的規定及說明。
因為工作三個月遭資遣,依法我記得是滿一年半個月資遣費,不足照比例
假設你一個月薪資三萬,三個月被資遣,最多是0.125個月的資遣費
是3750元,
OK,那資方需不需要給你預告期呢?三個月以上才是需要的
因此,你做到十一月十日,再給你二十天薪資,顯然優於資遣費
如果你一定要對方資遣你,你可以試著去申訴,但是由於是資遣,依法3750元的資遣費
是合法的。
另外,還不必付20天薪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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