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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受著作權法保護,允許非商業性質轉錄,惟須註明出處與作者※       本篇文章主要在解決勞工星期六上班(有週休二日)的薪資算法, 這部份對於民國90年後我國施行週休二日後與勞基法本身規定勞工每 月僅有四天休假有差異,為預先之後有勞資糾紛關於週六上班薪水算法 有無加班費乙事,撰寫本文。   按我國勞動基準法(下稱勞基法)第30條第1項規定勞工每日工 時不得超過8小時,雙週總工時不得超過84小時,且同法第30條亦 規定紀念日、勞動節日及其他由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放假之日,均應休 假。在勞基法原本架構下,勞工每兩個禮拜至少有兩天係屬於休假日, 惟配合政府實行週休二日下,則原本勞工要雙週上一次上半天班之週六 也被放掉(參考勞基法第30條第2項工時調配規定),但週休二日主 要係規範政府機關與學校(同颱風天縣市政府宣佈免上班之規定),就 民間單位而言係屬「僅供參考」之用,但若勞資雙方於雇傭契約上約定 勞工享有週休二日之福利時,因使勞工每月休假變成8日,優於勞基法 之規定,對勞工而言屬於優惠,實務上也承認此種勞資合約條款,惟有 問題者在於若雇主忽然要求勞工在特約之週休二日中要求勞工休假日上 班的話,薪資就應如何計算?就此爭議主管機關有作函釋解決:   工資應如何發給,應視該休息日之性質而定- 一、如果休假日上班之工時係在勞基法第30條所定法定工時範圍內上   班者,則由勞資雙方特約規定工資算法。 二、如係逾法定正常工作總時數者,應依該法第二十四條規定辦理,即   超出小時數在前兩小時者為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一以 上之加班費;再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   額加給三分之二以上。 三、如係採用勞基法第30條第2項雙週調配工時者,休假日上班之時   數若逾84小時者,對於超出部分則按照同法第24條規定(參二   加班費算法)。 四、然若係雇主把法定休假日(同法第37條)移到特約休息日當中,   則依照同法第24條第3項規定,當日薪資加倍给付。 五、非屬上開四項情形而係為休假日上班時數逾雙週法定工時(84小   時)者,就逾越部份按照同法24條之方式計算,惟須注意如逾越   在4個小時以上者,如果勞資雙方有特約則依照特約,若無特約因   法無明文規定計算方式,則通說認為係類推適用同法第24條第2   款,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二以上。 附註一:參考法條-勞動基準法第24、30、37、39條。 附註二:勞委會相關函釋( 90 台勞動二 字第 0019248 號) 發文單位: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發文字號: (90)台勞動二 字第 0019248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0 年 06 月 07 日 資料來源: 勞動基準法規彙編(96年7月版)第 235-236 頁 高雄市政府公報 90 年夏字第 26 期 37-38 頁 要  旨: 有關勞工「週休二日之星期六」出勤之工資應如何發給釋 疑? 主 旨:勞動基準法第三十條修正後,勞工於「週休二日之星期六」      出勤之工資應如何發給疑義一案,復請查照。 說 明:一 復貴府九十年四月二十三日府勞資字第五一五七二號函        。 二 實施「週休二日」制之事業單位,勞工於非例假日之休        息日出勤工作,工資應如何發給,應視該休息日之性質        而定。該日如係因勞資雙方約定之正常工作時間少於法        定正常工時所生者,其未逾勞動基準法第三十條所定之        法定正常工作總時數之部分,工資應由勞雇雙方協商定 之;逾法定正常工作總時數者,應依該法第二十四條規        定辦理。該日如係依同法第三十條第二項將其正常工作        時數分配於其他工作日者,因二週內其他工作日分配之        正常工時已達法定正常工作總時數,工資應依同法第二        十四條規定辦理。至於,該日如係調移該法第三十七條 之休假日而來者,其工作時數於調移紀念日時數以內者        ,雇主應依同法第三十九條之規定加倍發給該時數之工        資;逾法定正常工作總時數工作者,則應依同法第二十        四條規定辦理。上開逾法定正常工作時間工作四小時以        上之部分,工資如何發給,法未明定,可由勞資雙方自 行協商,惟不可低於同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        。 -- 『老闆你好 我國立碩士』 『老闆你好 我私立科大』 『老~~~~~~~闆~~~~~~』 喔喔 有消息會跟你聯絡 有消息會跟你聯絡 你明天就開始上班! ◤ ◥ ◤◥ 國立 -○=○- -□=□- ● ● ◤ ◥ 私立 ) 尬不過 -? ψQSWEET - )) 兩粒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40.137.231.9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