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getoutno (Leisharain)》之銘言:
: 先感謝各位幫 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
: 事實經過及問題:
: 家弟最近北上找到一份工作,該公司是上市的公司
: 但該公司要求家弟找一個保證人,簽人事保證書,
: 因為親人只有我在北部所以這份保證書是由我簽署。
: 但問題在於,其中有一條是:「將來因職務上之行為而應對貴公司負損害陪償責任時,
: 願於損害範圍內負責,不受民法第756條之2規定限制,並放棄抗辯權而代負賠償責任」
: 因為不闇法律條文也不懂這其中的意思,
: 所以想請問合約書上這個內容是合法的嗎?
: 意思是未來家弟有損壞賠償該公司的責任,責任歸屬歸於我嗎?
簡單的說,本來民法第756-2條是規定保證人賠償的總額係限制
在受雇人(受保證人)年總薪資為上限賠償額,但是同法第2項例外
允許法律或契約(即您所問的那條約定)另有規定時,可以不受總年
薪之限制,簡單的說就是賠償總額無上限,假設受雇人對公司造成一
百萬損害賠償額時,該年年薪為40萬,如有特約排除民法第756
-2條的話,保證人就必須連帶賠償公司100萬元之損害賠償額。
當然人事保證人在賠償完後,可以向受雇人(受保證人)請求賠償額
,觀念上有點類似連帶債務去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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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還沒說完吶~~ 夠多了夠多了,回家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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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Chirs‧Bea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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