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你為店長,雇用乙卻未當日為其加保,明顯的是你有錯在先,這一點你要負責任。
(一事歸一事,不能混為一談)
2.門市電話雖為公務所有,最多算工作違規,如果要用竊盜論是不妥的。
3.私自帶門市報廢品回家,是百分之百的竊盜行為,如果你有十足證據,你可以反控。
4.另外,員工薪水袋遺失,若你有證據亦可控告她竊盜,不過顯然是沒有了。
5.未有錄影記錄最多是工作缺失,不能與遺失薪水袋混為一談。
6.有嫌疑並不表示犯罪,另外若對方工作約定時間是夜間,資方片面更改勞動契約,卻
未經雙方合意,顯然違反勞基法。
7.而乙是在你更改班表之後不來上班,而前因是片面更改勞動契約,這點你可能站不住
腳。
8.不過對方打電話來,表示是因為生病未來上班,而並非是更改時間不來上班,所以我認為
勞方已經同意你的更改時間。
9.不過既然三天都未告知,自然可以用曠職開除。
10.要告就去告,如果你證據確切,不用怕。
※ 引述《LionFans (人型看板1號)》之銘言:
: 事實經過:
: 甲為某位超商加盟主,9月中雇用了乙,但上班日忘記,數日後才加保
: 10月份發現乙擅自使用門市電話作私人聊天行為,
: 並且拿取門市報廢品帶回家(門市不允許)。
: 發薪日當天,有員工暫時放置於抽屜之薪水袋不見,
: 事發當時只有乙有在倉庫逗留,且當日之錄影紀錄居然被更改成未錄影狀態
: 約談乙,乙表示不清楚當日情況。
: 甲店長認為乙有嫌疑,遂更改下周班表,將乙調整為白天上班,每天上班2小時
: 乙得知班表後,下周即不來上班
: 經過三天無故曠職後,甲向勞委會(?)(機構我忘記了)發布離職公告
: 並給付資遣費
: 但第四日乙家長打電話來,表示女兒只是突然生病,所以沒有上班
: 並質詢自10月班表,雖有超過60小時,但若是照目前班表
: 11月將會不足60小時(每天2小時加上正常休假),將違反勞基法規定
: 並咬定是因為門市忘記幫他加保被發現,所以才要故意針對她女兒
: 問題:
: 1.目前對方寄掛號表示,要求三天內讓乙回到門市上班,
: 否則將提出告訴,要求賠償此段時間工資損失,這樣要求合理嗎?
: 對方有何法理可提出告訴?
: 2.若門市同意讓乙回來上班,但要求簽署新的勞動契約(因舊的以作廢)
: 契約為公司制式,但再附加幾條不可擅自使用公司電話、報廢品等但書
: 乙父認為門市乃是針對乙,堅持不簽,並要求三天內必要讓乙回門市
: (乙父認定這段期間仍有僱傭關係,乙只是請假)
: 但已發布離職公告且給付資遣費了,乙父的認定正確嗎?
: (門市是希望可以避免跑法院的麻煩,但是如果需要,也只好去了)
: 先感謝各位幫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
: 感謝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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