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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iiun (不可承受之輕)》之銘言: : 一、車禍發生日期:2009/11/20 : (刑法告訴期為半年,民事請求權時效為兩年) : 二、當下雙方是否有人受傷,有無驗傷: : 只有我受傷,有驗傷,右手及左腳多處擦傷,左腳膝蓋的骨頭也有受傷 : 三、當下是否有報警、做筆錄、現場是否被破壞: : 有報警、有筆錄、我一摔車對方馬上就把我的車移走了 : 四、雙方是否有保險、有無聯絡保險公司: : (強制責任險不賠駕駛,只賠乘客跟對方駕駛或其他第三人) : 有 : 五、事實經過: : (請說明過程、路權、雙方行駛道路大小、有無路口、號誌、車速、控告情況、有無證 : 人、車輛撞擊點、是否變換車道、車輛停止的話停車位置為何) : 對方為一台小貨車,當時車門半開 : 我騎小50 : 在經過對方貨車旁邊時 : 對方突然將車門再向外推開 : (警方這邊是說,人在要關車門的時候會有一個習慣是會先往外推再往內關) : 然後我右邊剎車卡到他的車門 : 整個人向前飛了5.9m (當時車速30~35) : 在跌下去之後對方"立刻"過來把我的車扶起來牽到路邊 : 對方態度很兇而且不願意幫我報警 : 也表明不會賠償 : 我問他如果覺得自己沒有錯為什麼要破壞現場 : 他說扶我的車起來是出於同情心 : 叫我不要找他麻煩(口氣非常差) : 最後我自己報警+叫救護車 : 證人方面,發生的當時有一台機車經過,只看了我一眼就走了 : 12/10是第一次調解 : 不知道該怎麼處理 : 六、問題: : 對方認為自己並沒有任何過失 : 請問該如何處理 : 先感謝各位幫小妹解惑或提出建議, : 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 1.先對對方提出過失傷害,如果對方是在執行業務中的話,則轉提告  業務過失傷害(刑§284II),簡單的說用刑事法逼民事和解  這是車禍案件中最常用的手法,檢察官其實也知道,只是都心照不  宣,除非對方有和解的意思並支付賠償金,否則就不要撤回告訴。 2.民事賠償方面,看看有無證人或監視錄影器,基本上主要的民事請  求權基礎用的是民法184I前、191-2兩條要求對方負損害  賠償責任,如果是在執行業務中的話,另外可依照民法187I要  求他的雇用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 3.損賠金額方面,主要依據民法216條規定以所受損害與所失利益  為限,前者謂機車維修費、醫藥費等,後者謂因不能工作而喪失之  薪水部分等,均為民事賠償範圍。 4.保險部分,強制汽車第三人責任不論駕駛人故意或過失行駛車輛造  成他人死傷均會賠償,僅係有一定上限,但賠償額僅限醫療費用或  死亡時之喪葬補助而以,若要請求精神賠償就必須看看對方有無加  保任意汽車第三人責任險或對方自行賠償。 -- 我還沒說完吶~~ 夠多了夠多了,回家啦~! \ / ○ ︵ \○╱/| Chirs‧Bear . . ﹎ ﹍﹍ ╱ ̄﹚╱>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20.136.124.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