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iiun (不可承受之輕)》之銘言:
: 一、車禍發生日期:2009/11/20
: (刑法告訴期為半年,民事請求權時效為兩年)
: 二、當下雙方是否有人受傷,有無驗傷:
: 只有我受傷,有驗傷,右手及左腳多處擦傷,左腳膝蓋的骨頭也有受傷
: 三、當下是否有報警、做筆錄、現場是否被破壞:
: 有報警、有筆錄、我一摔車對方馬上就把我的車移走了
: 四、雙方是否有保險、有無聯絡保險公司:
: (強制責任險不賠駕駛,只賠乘客跟對方駕駛或其他第三人)
: 有
: 五、事實經過:
: (請說明過程、路權、雙方行駛道路大小、有無路口、號誌、車速、控告情況、有無證
: 人、車輛撞擊點、是否變換車道、車輛停止的話停車位置為何)
: 對方為一台小貨車,當時車門半開
: 我騎小50
: 在經過對方貨車旁邊時
: 對方突然將車門再向外推開
: (警方這邊是說,人在要關車門的時候會有一個習慣是會先往外推再往內關)
: 然後我右邊剎車卡到他的車門
: 整個人向前飛了5.9m (當時車速30~35)
: 在跌下去之後對方"立刻"過來把我的車扶起來牽到路邊
: 對方態度很兇而且不願意幫我報警
: 也表明不會賠償
: 我問他如果覺得自己沒有錯為什麼要破壞現場
: 他說扶我的車起來是出於同情心
: 叫我不要找他麻煩(口氣非常差)
: 最後我自己報警+叫救護車
: 證人方面,發生的當時有一台機車經過,只看了我一眼就走了
: 12/10是第一次調解
: 不知道該怎麼處理
: 六、問題:
: 對方認為自己並沒有任何過失
: 請問該如何處理
: 先感謝各位幫小妹解惑或提出建議,
: 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
1.先對對方提出過失傷害,如果對方是在執行業務中的話,則轉提告
業務過失傷害(刑§284II),簡單的說用刑事法逼民事和解
這是車禍案件中最常用的手法,檢察官其實也知道,只是都心照不
宣,除非對方有和解的意思並支付賠償金,否則就不要撤回告訴。
2.民事賠償方面,看看有無證人或監視錄影器,基本上主要的民事請
求權基礎用的是民法184I前、191-2兩條要求對方負損害
賠償責任,如果是在執行業務中的話,另外可依照民法187I要
求他的雇用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
3.損賠金額方面,主要依據民法216條規定以所受損害與所失利益
為限,前者謂機車維修費、醫藥費等,後者謂因不能工作而喪失之
薪水部分等,均為民事賠償範圍。
4.保險部分,強制汽車第三人責任不論駕駛人故意或過失行駛車輛造
成他人死傷均會賠償,僅係有一定上限,但賠償額僅限醫療費用或
死亡時之喪葬補助而以,若要請求精神賠償就必須看看對方有無加
保任意汽車第三人責任險或對方自行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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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還沒說完吶~~ 夠多了夠多了,回家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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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Chirs‧Bea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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