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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經過:家中經濟變得不太好,下六個月的房租付不太出來, 找出房租契約看了一下相關內容,發現契約上面的租屋日期完 全不正確,例如正確是要寫98年7月1日到99年6月30日,契約上 面的日期是98年7月1日到98年6月30日,有告知房東家庭狀況 變化,房東說可以找人來頂替. 問題:1.此紙張合約是否成立? 2.若此紙張不成立,房東跟我算是屬於口頭合約嗎? 3.口頭合約需要按照紙上合約中的規定去施行嗎? 4.若是需要提前解約該怎麼處理呢?(例如:需付給房東押金當違約金?) 先感謝各位幫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8.166.178.50
hsinyeh:基本上你昨天在問版問過了我也回過了 答案差不多就那樣 12/09 21: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