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 tcpr:NONO~交通稽查及告發基本上就等於臨檢~請見警察勤務條例11條 12/13 18:58
→ tcpr:有明文的規定 12/13 18:58
→ tcpr:然後如何臨檢,才有後續何時發動強制力的535號解釋文 12/13 19:00
三、臨檢:於公共場所或指定處所、路段,由服勤人員擔任臨場檢查或路檢,執行取締、盤查及有關法令賦予之勤務。
這是指 執行方式是 臨場檢查或路檢
執行內容是 取締、盤查及有關法令賦予之勤務
而不是指執行"取締、盤查及有關法令賦予之勤務" 這些內容都叫臨檢
所以在不需要經過"臨場檢查或路檢"就能發現的就不是臨檢
臨檢人員看到不需要檢驗就能發現的違規違規 那是取締不是臨檢
只是同樣由臨檢人員完成 差別在他跳過"檢"這件事情
雖然結果一樣但是本質上不同
妳倒因為果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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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220.136.187.169
※ 編輯: depravity 來自: 220.136.187.169 (12/13 19:10)
→ tcpr:上例在路旁實施路檢並取締告發,就是臨檢,何來倒因為果? 12/13 19:09
→ tcpr:否則攔下違規人,連證件都沒辦法請他拿出來 12/13 19:10
→ depravity:我解釋了 12/13 19:11
→ tcpr:現行交通法令對於告發這個動作,缺乏明文規範強制力 12/13 19:12
→ depravity:那是法律的問題和事情的本質無關也和實務上要灌到哪無關 12/13 19:13
→ depravity:等哪天又釋憲就會再被限期補完了 12/13 19:14
→ depravity:制度本來就是經不斷挑戰而逐漸完備的 XD 12/13 19: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