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ChrisBear (The Lovely Bones)
看板PttLifeLaw
標題Re: [其他] 請懂法律的 教我怎麼辦
時間Sat Dec 19 22:29:20 2009
首先行為人的行為是構成竊盜罪,不是侵占遺失物罪,差別在於前者
警察有業績壓力後者沒有這麼大,簡單的說請堅持告竊盜!
我兩次東西都被幹,警察都跟我盧說這是侵占遺失物,我很生氣,直
接要他給我把侵占遺失物跟竊盜罪的構成要件說清楚,說不清楚就不
要亂誤導,不過我還是很有禮貌的跟警察說這是竊盜!!
再者關於店家收受贓物這部分,除非店家知悉該相機係為贓物,否則
無贓物罪之構成可能!在民事實體法上,店家同時為善意受讓第三人
,對於該相機之取得而言可主張民法948及801條善意受讓制度
之保障,對於相機買家而言,亦可主張民法948及801條善意受
讓制度,仍取得該相機知所有權,原相機只能對竊盜者主張就販賣價
金部分主張不當得利(賣價高於實體價),或侵權行為(賣價低於實
體價,主張實體價)來作補償。
第一個回答:如果警察知道是誰偷,那麻煩您告竊盜,警察必須主動
偵查,如果有犯罪嫌疑人時,就必須依法開通知單要求
對方到案說明,如果拒絕者,也必須聲請檢察官發拘票
。
第二個回答:因為購買相機的買家,除非他知道相機是贓物,否則民
事法律體系上,他會受到善意受讓制度之保障,取得該
相機之所有權(前提是有付相當對價之價金),所以縱
令找出買家是誰,也無法要求他把相機拿還給妳。
※ 引述《idjoy (煙)》之銘言:
: 我發生了一件事 我很氣憤也很不平
: 我希望 有懂法律的可以告訴我怎麼辦..
: 我上星期5(12/11)在東海的操場被偷了一台相機
: 之後12/18號 就是昨晚
: 我發現我的相機在y拍上被拍賣
: 賣方是一個小3c賣場
: 我一眼就認出了我的相機 因為上面的水鑽就是我親手貼的
: 12/19號 我立即聯絡賣家 並報警
: 警方有陪同我去那個店家瞭解狀況
: 那個店家是說 是有一個男人拿來賣的
: 時間也剛好在12/11號
: 但是他們已經在12/17號下午賣出去了
: 對比過相機的編號 正好是我的相機沒錯
: 當然我也跟他說明了 那是我的相機
: 店家是說 原本他買這台相機時 也不知道這是贓物
: 所以他也是受害者
: 他當時是說他想幫我的忙
: 但是買走的人因為是現場買的 沒有留下任何資料
: 店家唯一可以給我的
: 就是買主離開前 店家希望買主去他們的拍賣網址上給他們評價
: 假如買主有留下評價 就有帳號
: 店家就可以發mail告知他
: 那個買主在去他們店家前 有跟他們有電話聯絡
: 我就有提 既然有電話聯絡 那調通聯紀錄去查就好了啊...
: 跟電信局配合一下 而且是17號下午剛賣出 總查得很快吧
: 但是那個賣家就說 他們一天有那麼多通來電電話
: 他那知道是那通誰的?而且他開店那麼久
: 第一次發生這種事 這樣會影響他的店家信譽
: 然後警方也說對啊對啊 同意店家的說法
: 店家還拿出當初賣它手機時 跟那個小偷簽的切結書
: 上面有身分證 但是一查 那張身分證是假的
: 警方事後有透過一些管道
: 確定了偷我相機的人是一個前科累累的慣犯
: 店家有說 那個慣犯會固定來他們店家賣手機
: 這幾天都還會再去
: 我就有跟警方說 你們可以巡線逮捕了
: 但是警方就說 "我們派出所離這邊那麼遠 開車都要10幾分鐘bala..."
: 以一句"看看"待過...
: 搞了一個下午 筋疲力盡
: 回到警局 我請警方開立案單給我
: 推拖了很久很久才給
: 警方說 我這個就只能算遺失物 不能算被竊..
: 因為當時我只有相機被偷 皮包跟ipod沒被偷
: 可能是我"自己掉相機的" 不合小偷的邏輯
: 所以只能算"遺失"
: 而且 他居然還叫我要"體諒店家作生意的辛苦!!"
: 要我自己去跟店家做溝通
: 再且 他還說
: 就算找到相機 我自己要跟買主 店家 做溝通
: 因為他們說買主也是無辜的第三者
: 可是我查過資料 就算他們不知道那是贓物
: 還是要負起法律責任
: 我有權利要回我的相機
: 之後 警方跟我說
: 現在 分兩回事
: 1.他們會發偷我相機的人傳票 來不來做筆錄 他們不保證
: 但是他如果不來 就會請法院發傳票給他 開始通緝
: 2.然後 他說我自己的相機 就要看那個買主會不會自己去留評價
: 讓店家有線索可以聯絡他...
: 如果沒有的話 那我相機找不到就算我倒楣 沒那個運氣
: 他們不負責找
: 其實我打到這裡我已經開始掉眼淚了
: 我爸媽都不在台灣 哥哥當兵
: 我一個女生這樣自己報案
: 忙了一個下午 講什麼話都被打槍...
: 法律 真的是保護懂法的人
: 我現在真的瞭解了
: 雖然警察還帶我從協合派出所跑到大雅路那邊跟店家協調
: 可是過程中我明顯覺得 我被店家跟警方踢皮球
: 警方還說 我們就約10天
: 10天內要是那個小偷沒來警局備案 他們才發傳票
: 10天吶!我真的覺得很扯!
: 然後那個店家完全都不用負任何責任的嗎?
: 然後警方還跟我說 我自己的相機找不到的話 就看開點吧
: 可是其實只要他們積極點 一定可以追得到
: 我真的真的無法接受他們給我這樣的答覆....
: 眼看到失落的東西 已經在眼前了
: 我相信警方只要拿辦胡市長車門被擊破的案件態度來辦案
: 一定可以很快追回我的相機
: 可是為什麼他們不?只因為我是一個小市民? 只是丟了一台相機?
: 比不上陳江會的重要性..?
: 我希望有鄉民可以給我意見
: 無論我那點有對有錯...我很無助...
: 希望有人可以幫忙我...謝謝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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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14.44.17.223
推 idjoy:那我想請教 警方已經用"遺失"幫我立案 可以更改為"被竊"嗎? 12/19 22:46
推 idjoy:也就是說..我拿不回相機了 ....是吧? 12/19 22:50
→ hsinyeh:我教你一個辦法 12/19 22:50
→ hsinyeh:現在手機拿起來撥110 跟他講事情經過 問他說這算被竊還 12/19 22:51
→ hsinyeh:遺失 他跟你講說是竊盜後你就說某某分局跟你講只能算遺失 12/19 22:51
→ hsinyeh:然後請問該怎麼處理 很快承辦員警就會請你回去了 12/19 22:52
→ ChrisBear:那個承辦員警會被上級督導督導XD 12/19 23:12
推 hsinyeh:我就曾經這樣阿 安全帽弄丟 我自己找到贓物 12/19 23:15
→ hsinyeh:然後去報案的警局請他派員警陪我去查車主或抓人 12/19 23:15
→ hsinyeh:然後跟我講說承辦員警今天休假 要等他上班再處理 12/19 23:16
→ hsinyeh:挖哩勒 抓準現行犯警察局還有警察休假這招喔 12/19 23:16
→ hsinyeh:然後我就在他們警局門口打110 跟她說這狀況 說我找到贓 12/19 23:17
→ hsinyeh:物 承辦員警休假說無法處裡,那該怎麼辦 12/19 23:18
→ hsinyeh:不到五分鐘 分局長就來請我進去入座了 12/19 23:18
推 cawba:失主不能主張 民950 償還其支出價金,得回復其物嗎? 12/19 23:21
推 depravity:那條是說要拿回來要付錢不是說願意付錢人家就要給妳 12/19 23:33
推 gadoma:可以阿...那文不是括號中有說了 12/19 23:33
推 depravity:可以是說在前一條不是括弧吧 @@a 12/19 23:40
→ depravity:而且"得"僅表示可以提出這要求 沒說對方一定要答應 12/19 23:42
推 idjoy:所以是我倒楣了...挨 算了我放棄吧 12/19 23:44
→ hsinyeh:我是覺得權利還是要去爭取拉 你要想不只為了你 12/19 23:47
→ hsinyeh:還有其他丟相機的人 我個人覺得那店也有問題 12/19 23:47
→ hsinyeh:聽敘述該慣竊常常有相機拿去賣 如果是偷來的 12/19 23:47
→ hsinyeh:應該都沒有充電器跟保證書和盒子 店家理應知道那是贓物 12/19 23:48
推 Kniveschou:格子趣那種吧 我猜... 12/19 23:49
→ hsinyeh:但是還是叫他簽啥鬼切結書然後收購 我覺得事實上應為收受 12/19 23:49
→ hsinyeh:贓物罪 格子趣管理不是這樣 應該不是 12/19 23:49
→ hsinyeh:格子去只租格收管理費或抽成 沒聽說還有收購物品的 12/19 23:50
推 LinHsuanJu:若贓物切結是以定型化契約方式締結,那善意的證明力大減 12/19 23:51
→ idjoy:台中市大雅路 12X號 神威3C 請小心該店貨品 12/19 23:51
推 hsinyeh:所以我覺得還是要去提告 勿枉勿縱 12/19 23:53
推 Kniveschou:抓幾個人墊背也爽 12/19 23:57
推 hcya:雖店家可善意取得所有權 但原所有人還有949條的回復請求權 12/20 23:40
推 depravity:我倒覺得要簽切結的明明就是店家心裡有鬼 12/21 07:32
→ depravity:不覺得來路有問題幹嘛要簽 @@ 所以那張當笑話看就好 12/21 07:33
→ depravity:和簽手機門號借人故非使用者不負擔任何法律責任比 12/21 07:34
→ depravity:有效不到哪去 XD 12/21 07: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