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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funkytwist (colajunk)》之銘言: : 事實經過: : 各位好,我與我男友是差距六歲的姊弟戀,由於我已經成年,他現年才16, : 我們在我留學的德國相識一年後,他現在在台灣當交換學生, : 負責承辦的交換學生組織威脅我男友說: : 「可以控訴她(也就我),因為跟未滿18歲的少年發生性行為是違法的。」 : 但是我自己在網路上查到的資訊是滿16歲就可以進行兩情相悅的性行為, : 先不管我們想不想發生性行為, : 我主要覺得,倘若他們只是虛構法條威脅我們,就可以算是恐嚇,我會據理力爭, : 因為那交換學生單位已經針對這項法條, : 限制我男友不許出入我家(以免發生性行為) : 問題: : 1.真的是成年人不能跟未滿18歲的人發生性關係嗎? : 2.他們有權力限制我男友的行為嗎? : 3.假設我男友在台灣的法定代理人是他的交換單位或寄宿家庭, : 他們真的可以告發我嗎? : (因為我知道我男友的媽媽絕對不會告我,我們彼此都很熟。) : 由於我明天就要跟交換學生組織談判,所以希望版上各位高人能儘速指點解惑, : 我真的會感激不盡!! : 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 我的解讀 1.未滿十六歲是用準強姦罪(還是十四??) 也就是說兩情相悅也不行,另外他的監護人也有權提告。 2.限制行為??看是那一種,如果是與你發生性關係的行為,是可以禁止的。 3.法定代理人通常是指父母,除非父母放棄。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0.240.244.111
hcya:未滿十四叫準強制性交(舊稱準強姦)罪 未滿十六是姦淫幼女罪 12/24 12:47
hcya:,參刑法227條。與十六至十八歲之人性交 若為性交易有兒童及 12/24 12:47
hcya: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22條的刑責,若非性交易則無刑責。 12/24 12:48
trausing:是和誘罪吧=3=?.... 12/24 13:37
hcya:和誘罪是指脫離家庭 和單純發生性行為不一樣~ 12/24 14:04
trausing:可是性行為大多是在外頭住家作呀=3= 12/24 17:02
yuusnow:但是單純在外面做性行為並不違反和誘罪,和誘罪必需要讓 12/24 17:14
yuusnow:被誘人脫離其監護人 12/24 17: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