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grace109 (grace)》之銘言:
: 事實經過:
: 甲將車位租給乙,定有一年之契約
: 租約過了半年丙突然冒出來跟以要車租
: 乙才知道甲已將車位賣給丙(甲並沒有事前跟乙說車位賣給丙)
: 因為乙知道丙買此車位將來有可能要再賣出 (為了賺差價)
: 於是乙想要解約
: 問題:
: 1.乙該跟甲解約還是丙
: 2.乙需要支付違約金嗎(乙是因為跟丙租覺得不安定,如果是跟甲租就不會想解約)
: 先感謝各位幫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
租用的人對於車位有使用權
出租的人對於車位有所有權
因此甲將車位賣給丙,是一種所有權的轉移
並不會因此侵犯到使用權,也沒有必要讓乙知道所有權的轉移情形,
因為客觀上來說乙的權利並沒有受到侵犯。
1.因此如果乙要解約,由於所有權已轉移給丙,自然是跟丙解約。
2.乙的片面解約仍屬違約事項,如果合約上有就屬違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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