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板 PttLifeLaw 關於我們 聯絡資訊
※ 引述《hansw (小草)》之銘言: : 沒看到你寫的公文全部內容我也不敢確定公文的意思為何? : 在強制執行實務上,債權人聲請執行債務人之財產, : 除以債務人所有之不動產或動產為執行標的物外, : 如債務人對於第三人有得請求給付金錢為標的之債權 : (如貨款、租金、工程款、銀行存款、薪水等債權)時, : 該項債權亦可供為執行標的,當債權人以該項債權為執行標的(執行標的債權) : 向執行處聲請強制執行時,執行法院所為查封及換價(即使債權獲得滿足)之方式, : 即以核發執行命令(前者如扣押命令;後者如收取命令、移轉命令、支付轉給命令)方式 : 達成執行效果。(以上說明不知道你看不看的懂?) : 收取命令、移轉命令、支付轉給命令都是強制執行之用語,講太細你可能會 : 越模糊吧。 其實H大已經說明的很清楚了 僅在這裡作個簡單的補充 分類大概屬於以下這個樣子 如向執行法院聲請: 1.扣押"薪資"(繼續性給付)等→法院核發扣押薪資命令→債權人應聲請核發"移轉命令" 2.扣押"存款"(一次性給付)等→法院核發扣押存款命令→債權人應聲請核發"收取命令" 3.至於支付轉給命令是請第三人解款至法院,再交由執行法院處理,一般常見在囑託執行 或其他特殊情形才會發生。 但是 (這才是重點)^^a 其實債權人大概都不需要特別去聲請核發何種命令 因為執行法院在期限屆至之後均會主動做出相關的因應(謎之音:不就是趕月底XD) 就算收到債權人的聲請狀,無論聲請核發何種命令 還是會以扣薪→移轉,扣押→收取的原則進行執(ㄅㄠˋ)行(ㄐ一ㄝˊ)程序 因此例稿裡面才會加註"逾期不為陳報,視為無意見" 所以不用再浪費您的郵資去陳報了,也可以不用再加重執行法院的負擔 m(_"_)m : 2.今天爬文後才知道可以請法院代查債務人的勞健保,請問我還來得及聲請嗎? : 其實這個部分會因各個法院的處理模式有所不同。有些法院會因你的聲請幫你查 : 債務人的財產,有些法院會叫你自己去國稅局查。 : 寫個聲請狀進去試試嚕。 至於聲請法院代查勞健保資料的部分 由於先前各法院的做法不盡相同 債權人一聲請,法院就代查的情形層出不窮 尤其是各家銀行龐大的案件量造成法院業務的繁重 因此後來修正了 法院辦理強制執行程序必要費用徵收標準【民國 96 年 11 月 7 日 修正】 第 2 條 執行債權人聲請經由財政部稅務電子閘門系統調查執行債務人之財產資料 者,每次每調查一位執行債務人,徵收新臺幣五百元。聲請調查執行債務 人之所得資料者,亦同。 因此也就是說,目前債權人向法院聲請代查債務人勞健保資料 需要繳交"資料查詢使用費新台幣500元" 但若是沒繳資料查詢費用仍向法院聲請代查的話 執行法院會給債權人一張不予准許的公文,大意是說債權人本來就可以持執行名義 依稅捐稽徵法第33條自行向稅捐機關聲請查詢債務人之財產資料等語 (反正就是債權人要先自助而無結果時,法院才會幫助債權人) 因此建議債權人於聲請執行前自行至稅捐機關查詢債務人"最新"年度之財稅所得清單 再向法院遞狀聲請代查債務人之勞、健保資料,較具實益。 以上資料為個人拙見,僅供各位板友參考 詳細執行情形仍請依各法院為準^^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4.47.215.113
hoboks:專業文 12/26 13:42
katy30:感謝您的解說~~我了解了!! 12/27 01: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