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mrher (亞力克)》之銘言:
: 事實經過:
: 小妹和朋友跨年租車一起出去玩,原先我們和車行定好車子了
: 但出發前一天,車行跟我們說沒有車子 他用朋友的車租借我們
: 然後,隔天,我們將機車停在車行之後就出發。
: 我們出發後,在停車出去玩後,回來發現車子有三個凹痕
: 還車時,車行要求我們賠償,板金和烤漆7000 此外還要加上
: 烤漆完成的時間需要三天,另外再賠三天的租期總共10000元整
: 車行說若我們不將錢付清,便不放我們的機車騎走。
: 問題:
: 車行說要再賠三天的租車期賠償,但是這是她朋友的車
: 非原本營業車,能這樣要求賠償嗎??
: 先感謝各位幫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
: 謝謝
我記得並沒有限定什麼車子才能出租
另外
撇開有沒有權利出租車子
你的確用了車行的車或別人的車
原文您並沒有否定車子傷痕不是你造成的,所以我暫且認為是你們弄的
所以又弄傷了別人的車
所以所有權人當然有權利向你索取修車費用
不過你如果覺得過高,可以上法院解決。
不過如果修車費用沒有高估的話,修車期間而造成無法出租的現象,車行
是可以向你求償,就算不是出租的車子,對方也可以要求你賠償相等值的交
通費用
就像推文說的計程車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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