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Vljiao (麵包皮的女朋友)》之銘言:
: 事實經過:
: 去年在學校附近找房子,看房時與房東溝通租金為4000 per month,七月可以搬進去,
: 租屋契約上明定:
: 租期為每學期24,000元
: 租期一年,租金分兩期付,押租金新台幣五千元整
: 中途違約,租未滿一年,所繳訂金不予退還
: 因為我下學期想通勤,只好違約
: 房東得知我有意違約臉色大變
: 指責我讓他損失重大並要求我多付一月的的房租4,000
: 他說我只繳了24,000為六個月的房租,所以我必須多繳我現在一月住的部分,
: 問題:
: 我是否可以堅持契約明定租期是以"學期"為單位計算
: 而我沒有多繳一個月房租的義務呢?
: 還是我只要一月還沒有搬走就必須支付這個月的4000?
: 先感謝各位幫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
比較合理的作法
如果一月還沒有搬走,應按日數平均分攤。
那房東也有權利可以沒入你的押金平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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