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ChrisBear (The Lovely Bones)
看板PttLifeLaw
標題Re: [問題] 今天看到的新聞
時間Sat Jan 16 22:23:48 2010
※ 引述《chihho1628 (Johnny)》之銘言:
: ※ 引述《leochang (leo)》之銘言:
: : 標題: [問題] 今天看到的新聞
: : 時間: Wed Jan 13 23:31:48 2010
: : 作者: leochang (leo) 看板: LAW
: : 標題: [問題] 今天看到的新聞
: : 時間: Wed Jan 13 23:31:21 2010
: : 承租方和屋主訂立租賃契約
: : 但屋主的老爸跳出來
: : 說錢是他出的
: : 只不過借兒子的名字登記
: : 他才是屋主,主張契約無效
: : 弄上法庭...法院竟然判老爸有理
: : 承租方要遷走還屋
: : 這是啥情況... @@"
: : 物權不是有無因性
: : 而且我國是採登記主義
: : 不是嗎?
: : 看到主播說"雖然權狀上登記屋主名字,但屋主不一定擁有產權"
: : 我都快吐血了...
: : 難道 我讀的民法,老師敎的觀念
: : 通通是放屁?
: : 是新聞胡亂報,還怎樣?
: : 補上新聞網址
: : http://tw.news.yahoo.com/article/url/d/a/100113/8/1ype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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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From: 220.140.6.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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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From: 220.140.6.192
: : 推 chihho1628:這個時候都要把判決書找出來看 記者寫的實在不敢恭維 01/13 23:36
: : → chihho1628:鄉民們說的好:跟記者認真你就輸了XD 請問是哪個法院阿 01/13 23:36
: : 推 egg1225:今天上課剛好上到@0@ 原則上是採登記制 但是有例外..囧 01/14 00:09
: : → hcya:登記名義人只有推定效力..有可能與實際所有人不同。 01/14 00:36
: 想請問h大
: 登記是屬於物權行為,依物權的無因性及對世性
: 以及依土地法第43條規定:依本法所為之登記,有絕對效力。
: 這樣登記行為不是應該有絕對的效力嗎?
: 為什麼僅具有推定的效力?
土地法四十三條所稱之絕對效力僅限於「保障善意第三人」,主要是討論
物權無因性與所有權轉移時應如何處理,新修正民法第七五九之一條就是
將土地法四十三條規定所產生之實務明文化,不過在適用上依照中央法規
標準法之規定,因土地法為民法之特別法,縱令民法第七五九之一條為新
修正之條文,仍應先適用土地法第四十三條之規定。
: 如此還不足以使第三人信賴登記名義人為所有權人,而有使用收益處分的權限嗎?
: 即便實際所有權人與登記名義人間訂有借名契約
: 這只是債權行為而僅具有相對效力
: 當事人只能對相對人主張
: 不能對第三人為之吧?
: 這個部份在看了h大在本版及law版的回答後
: 對於債權行為及物權行為的分際有點搞混了
: 還請h大指教
本案討論的係「借名契約」效力,原則上依照九四年台上三六二號判決之
見解,只要借名契約無「脫法行為」存在,均認為有效。(另可參八四年
台上第五四號判決亦採相同見解)
而土地法四十三條此時保障的係善意第三人若信賴出名者為所有人,進而
對價有償取得該不動產之所有權時,惟就被借名之不動產之使用收益權限
均為借名者所有,出名者並無因此取得使用收益及管理之權限。
(有興趣可以參考詹森林老師在月旦法學第四十三期關於借名登記契約之
法律關係之文章,頁129參照)
: : → hcya:不過為通謀虛偽意思表示後 又去做移轉登記的父子雙方 是有可 01/14 00:36
: 另外,借名契約依照實務的見解係屬無名契約而類推適用有關委任的規定
: 依此並非所有的借名都當然構成通謀虛偽意思表示而無效吧?
: 有請各位指教了
: 我是民法新手....
借名契約定性上屬於無名契約(非債各明定之契約類型),屬於勞務契約
,關於效力上類推適用委任之規定,而若以民法第八十七條通謀虛偽意思
討論,因雙方均係出於真意,由出名者同意讓借名者使用取得所有權,此
非屬虛偽意思表示,該契約有效。
: : → hcya:能吃上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的刑事罪名~ 01/14 00:37
: : → alawyer:因為借名登記呀,實務上很常用,我就有幾個案件是這種狀況 01/14 02:01
: : 推 fatcats:業主應該可以向兒子要求賠償吧~~因為業主不可能知道 01/14 07:42
: : → fatcats:誰才是真正的擁有者~~所以屬於善意... 01/14 07:43
: : 推 hcya:當然可以啊 不過其求償依據並非其屬善意之故 而是債務不履行 01/14 13:59
: : → hcya:以及權利瑕疵擔保。就算其明知兒子非所有人,亦可求償。 01/14 13:59
就本案而言,該租賃契約被解除後,承租人可向出租人主張租賃契約之瑕
疵擔保責任,依據民法第四二三條、第三四七條準用第三四九條向出租人
(出名者)主張權利瑕疵擔保責任,其效力部分依同法第三五三條規定得
依債務不履行之規定處理,然本件租賃契約之解除,乃可歸責於出租人之
事由導致契約不能,依據民法第二二六條之規定,承租人得向出租人請求
損害賠償請求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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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hihho1628:所以土地法的規定是做限縮解釋 絕對效力的部份只限於 01/16 22:39
→ chihho1628:所有權的移轉 使用收益的部份不在絕對效力的範圍內嗎? 01/16 22:40
→ ChrisBear:主要再討論所有權善意受讓移轉問題 01/16 23:11
→ ChrisBear:使用收益要看借名契約效力部分 01/16 23:12
推 chihho1628:可是這樣會變成債權行為去創設物權的內容吧? 01/16 23:20
→ chihho1628:也就是依當事人契約而創設一種新的物權 該物權只有善意 01/16 23:20
→ chihho1628:受讓有效 其他部分就變不定了嗎? 01/16 23:21
→ ChrisBear:您先把詹森林老師那篇文章看完再想想 01/16 23:54
推 chihho1628:嗯嗯 謝謝你的回答 明天再去找文章 感謝喔^ ^ 01/17 00:10
推 hcya:謝謝C大的回答。我有的疑問是,若為有效的物權移轉,借名契約 01/18 03:34
→ hcya:中對使用收益權限的限制,應該不能對抗第三人(房客)吧? 01/18 03:35
→ hcya:因此我才會想說法官應該是認定本案父子間的物權移轉是通謀。 01/18 03: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