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s1588016 (小妹)》之銘言:
: 事實經過:
: 我於97.10.21到職,98.11.20預告資遣,98.11.30正式資遣,所以年資應為13個月
又9日。但公司最後開給我的資遣費才12500.說是依勞基法第十七條規定:雇主依前條
終止勞動契約者,應依左列規定發給勞工資遣費:
: 一、在同一雇主之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平均工資之資遣費。
: 問題:
: 以下是我所主張的,請問合法嗎?
: 1.依勞基法第十七條規定:
: 雇主依前條終止勞動契約者,應依左列規定發給勞工資遣費:
: 一、在同一雇主之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平均工資之資遣費。
: 二、依前款計算之剩餘月數,或工作未滿一年者,以比例計給之。未滿一個月者以一
個月計。
: 所以公司應支付25000*14/12/2=14583元,而非12500元歐。
A;我記得勞退新制實施之後,資遣費已改為每滿一年相當於0.5個月平均工資。
所以你的全薪如果是25000,你在滿一年的部份可以拿到12500(半個月平均工資)
剩下的39天呢?(新制可精確到天)
12500/365天=34.24元(平均一天的資遣費)
34.24*39天=1335.36(39天也就是一個月又九天)
12500+1335.36=13836元的資遣費。
: 2. 依勞基法第十六條規定
: 雇主依第十一條或第十三條但書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其預告期間依左列
: 各款之規定:
: 一、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之。
: 二、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於二十日前預告之。
: 三、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於三十日前預告之。
: 勞工於接到前項預告後,為另謀工作得於工作時間請假外出。其請假時數,每星期不
得超過二日之工作時間,請假期間之工資照給。雇主未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而終止
契約者,應給付預告期間之工資。
: 所以公司應另行支付10日預告期間之工資歐。
A:你已滿一年,應給二十日預告期,若不足二十天,應補足剩餘天數的預告工資。
: 3. 依勞基法第三十八條規定:
: 勞工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者,每年應依左列規定
: 給予特別休假:
: 一、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七日。
: 二、三年以上五年未滿者十日。
: 三、五年以上十年未滿者十四日。
: 四、十年以上者,每一年加給一日,加至三十日為止。
: 我於離職前只請過一次特休,而交接期限又如此短暫,所以無法休完,請問公司
是否應當折換工資發給??
: 1.請問依法我是否三者都可以主張?
A;特休這一部份仍有相當大的爭議,如果是你自己不使用,不能要公司負責。
: 2.公司至今都不願意出面解決未給的資遣費(我說提問的部份>請問該如何跟相關單位
申訴?
A;資遣費部份短少一千多元,預告期部份又短少十天,可向勞工局申訴。
: 3.公司說要請律師開存證信函給我,我覺得莫名奇妙,因為我並無觸法壓。
A;存證信只是證明公司告訴你的事,寄給你一份,公司留一份,郵局留一份
,你也可以寄存證信給公司。
: 先感謝各位幫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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