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gimeking (pp小孩)》之銘言:
: 事實經過:學弟這學期想住外面他原本的床位就讓給我,幾個禮拜前被學校發現,
: 由於住宿契約中有規定,不得私自轉讓床位,違者退宿處分,於是我和學弟都有受
: 到學校的懲處,但學校還要求我要再繳交這一學期的住宿費,因為校規及住宿條例
: 中並沒有說到這一方面,而學校的說法是:住宿名單中只有學弟的名字沒有我的,
: 基於使用者付費原則,要我再繳一次錢,但當初學弟住宿的錢是我繳的,我已經付
: 費了,只是用的是學弟的名字。
: 問題:請問大家,依法來說學校是否有權利(有法可據)要求我再繳一次錢
: 先感謝各位幫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
我覺得可以分成兩部份來看
第一部份是學校與學弟之間的關係
第二部份是你與學校之間的關係
客觀上來看這兩部份是互不相關的
你學弟繳了住宿費,卻不住,顯然是放棄住宿權益
至於放棄住宿權益而這種權益不能轉讓的情況下,
學校亦無退住宿費的必要。
(至少手續沒辦)
然而你在未經學校同意進住宿舍,使用宿舍的設備
床位等資源,卻未付住宿費,學校索取住宿費也是
合理的。
(就算你幫你學弟付住宿費,也只是你倆私下贈與的關係)
我舉個例子
今天某甲在去公職補習班補習,後來不想去了,將上課證借給你用,被發現
補習班要你付補習費,你覺得合不合理。
今天某乙辦某家租書店的會員卡,卡上限制本人使用,某乙今天將卡借你,你
用了,卻被發現,要求補單次租書費,你覺得合不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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