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enterpirse (小嘉)
看板PttLifeLaw
標題Re: [轉錄][新聞] 立院三讀 小吃店大賣場放音樂免刑責
時間Tue Jan 19 17:27:27 2010
※ 引述《hoboks (hoboks)》之銘言:
: ※ [本文轉錄自 Gossiping 看板]
: 作者: jamilice (小風) 看板: Gossiping
: 標題: [新聞] 立院三讀 小吃店大賣場放音樂免刑責
: 時間: Tue Jan 12 13:27:37 2010
: 立院三讀 小吃店大賣場放音樂免刑責
: 20100112 12:48:44
: http://www.cna.com.tw/ShowNews/Detail.aspx?pNewsID=201001120081&pType0=aIPL&pTypeSel=0
: 縮址 http://0rz.tw/UmjXJ
: (中央社記者徐瑞婷台北12日電)立法院今天三讀修正「著作權法」,業者在遊覽車、美
: 容院、大賣場等公共營業場所播放廣播或電視節目等「二次播送」行為,將可免除刑事責
: 任,改由民事救濟因應。
: 提案的國民黨立委丁守中上午受訪表示,社會常見業者在遊覽車、美容院、大賣場、餐廳
: 、醫院、旅館等營業場所,透過加裝喇叭、音響、視訊設備等,將電視或廣播內容擴大播
: 送,提供客人欣賞,屬於「二次播送」行為,未來只要取得授權,將不會侵犯著作權。
: 丁守中說,由於廣播、電視節目內容都大量利用他人著作,業者無法事先知道下首播放歌
: 曲,無法事先分別取得演唱者、詞曲創作人、演奏者的授權,若按照現行法令,將面臨3年
: 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新臺幣75 萬元以下罰金。
: 他表示,業者在營業場所「二次播送」電視或廣播,多數當作背景音樂,且業者能從中獲
: 取利益十分有限,還得隨時面臨被告的風險,他認為應以民事救濟保護著作權即可,不應
: 動輒以刑事起訴,因此提案修法。
: 三讀修正的「著作權法」第37條規定,將原播送的著作再公開播送;以擴音器或其他器材
: ,將原播送的聲音或影像向公眾傳達;著作經授權重製於廣告後,由廣告播送人就該廣告
: 為公開播送或同步公開傳輸,向公眾傳達,將可免除刑事責任。
: 另外,目前有7家著作權仲介管理團體,各自收費及計費方式不一,業者想申請授權二次播
: 送行為,或者電台、電視台想申請授權公開播送等,須分別向多個團體接洽授權,非常不
: 方便。
: 為了簡化授權管道,立院同時三讀修正「著作權仲介團體條例」,更名為「著作權集體管
: 理團體條例」,增訂2個以上集管團體訂定「共同使用報酬率」,並應由其中1個集管團體
: 向業者收取。
: 丁守中表示,業者想在小吃店、大賣場等地二次播送電視或廣播,只要取得1個集管團體授
: 權,訂定共同費率,就不用擔心其他集管團體也要求付授權金;且集管團體也需制定內規
: ,把收費費率、收費依據、授權範圍等,都要上網公開。990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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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罵死特表示:遺憾!
我如果沒有看錯的話,是指加裝喇叭、音響、視訊設備才能稱為二次播送
那如果住家型的小吃店放置的電視機,用自身的喇叭、音響及視訊設備播放
電視劇,那根本構不成二次播送。
如果都可以成立
那我用MP4放在公開場合播放影片給我自己看,都能算二次播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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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0.240.244.111
→ iscu:兩種行為模式不一樣 小吃店放置的電視機多半是專為顧客設置 01/19 17:34
推 thinkmema: 所以以後電視的喇叭會變更強大嗎? 01/19 17:43
→ area:樓上好妙 01/21 23: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