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hsinyeh:興櫃也是公開發行的一種方式 01/26 18:01
→ smallcch:這不是那位書記官腦x,法院本來就不會幫當事人查詢這些事 01/26 19:03
→ sindyevil:如果書記官幫人查閱這種事情很難不被被告攻擊 行政中立 01/26 21:13
→ lc301:不是書記官查 而是他老闆司事官要不要查(強執第19條) 01/26 22:44
→ lc301:看個人 有的執行處司事官跟書記官會很好心 反之 自求多福 01/26 22:46
→ lc301:最主要是有的法院案件量太多 執行處的上班起來心情自然不爽 01/26 22:48
→ Eventis:有搜到地方法院的說明債權人協助執行事項可以請函查的,網 01/27 01:35
→ Eventis:上可go到的就有宜蘭和苗栗地方法院有這樣的說明. 01/27 01:35
→ Eventis:不過執行法院對債務人財產如前l大所說,本就得依職權發動調 01/27 01:39
→ Eventis:查,並沒有行政中立的問題,債權人取得執行名義有法律明文, 01/27 01:41
→ Eventis:又有法官裁判,對債權之存在或保全之必要性已有高度蓋然之 01/27 01:41
→ Eventis:確信,於執行時依職權發動程序俾使執行程序之進行順利乃理 01/27 01:42
→ Eventis:所當然,所以會需要債權人協助,還不是因為此利益與債權人攸 01/27 01:43
→ Eventis:關,其對此當最為關心,且對於相對人的財產狀況,與之有交易 01/27 01:44
→ Eventis:往來之相對人較能瞭解,最後就是從程序經濟的角度來看,就算 01/27 01:45
→ Eventis:每件程序都只增加一點點看似無關緊要的業務量,以執行業務 01/27 01:45
→ Eventis:之巨量,對法院即不可不謂為災難Orz....但從此等角度為思考 01/27 01:46
→ Eventis:的結果,難免即生以程序害實體的危險,畢竟即便執行效果與債 01/27 01:47
→ Eventis:權人之利益攸關,但債權人也未必能充份掌握,或者有充份的知 01/27 01:47
→ Eventis:識或能力去掌握債務人的各種財產就執行所需之必要資訊,更 01/27 01:48
→ Eventis:甚者即是根本無從掌握債務人具體的財產狀況,毋寧說這是現 01/27 01:49
→ Eventis:行於債務人財產開示的方式僅有強執20的報告義務,且其實務 01/27 01:55
→ Eventis:上亦未落實,設計上亦難稱健全所致. 01/27 01: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