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ChrisBear (The Lovely Bones)
看板PttLifeLaw
標題Re: [租賃] 借人的東西強制拿回來,構成犯罪嗎?
時間Wed Jan 27 19:25:04 2010
※ 引述《wohahala (留學僧)》之銘言:
: 事實經過:
: 我大伯有台老車
: 原本是不想開了所以借給他一個朋友開
: 但是他朋友以為是他不要開了 以為是送他
: 所以在車上有加裝一些東西
: 後來我大伯想把車拿回來 對方有些拖延
: 我大伯就直接去他家直接開回家了
: 請問這樣子我大伯有構成犯罪嗎?
: 先感謝各位幫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
請先確定當初係成立使用借貸契約或係贈與契約,
如該車之所人有係以借貸之意思借出,而相對人誤
為係為贈與時,乃屬雙方當事人之意思表示不一致
,此時所有人應依民法第八十八條之規定,撤銷其
意思表示,解除雙方之使用借貸契約,並依據民法
第七六七條第一項之規定,要求占有人(相對人)
返還該車;值得一題之部分乃係汽車於監理站之登
記,乃屬行政管理,其登記為何人並不代表與民法
上實際擁有所有權等同!惟就貸與人誤為此係因贈
與取得而自行加工時,就加工之物部分,應依據民
法第八一二條之規定,端視加工物得否與汽車分離
,若可分離則由原加工物之所有人取回,反之不可
分離或分離過過鉅者,各動產所有人,按其動產附
合時之價值,共有合成物,然若合之動產,有可視
為主物者,該主物所有人,取得合成物之所有權。
坦若加工物之原所有人因喪失所有權時,可依據民
法第八一六條之規定,要求就損害額部分對於添附
後之所有人主張不當得利返還,以價金賠償之。
又如汽車所有人自行將車子開回,係否有成立刑法
上之罪名?此時應端視該車實際所有權乃屬何人所
有,因上之論述可得知該車所有人自始自終均由您
大伯所有,係故所有人自行取回借貸他人之物,並
不生刑法上之罪名可言。(惟曾有實務見解認為,
動產所有人如竊取寄放他人保管之自己之物時,有
成竊盜罪,此點恐須特別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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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razyMarc:等持有的破壞,有以竊盜罪論之的可能 01/27 20:10
→ ChrisBear:對於所有人竊取自己之物部分,成立320部分就有肯否二說 01/27 20:15
→ Eventis:"行為人需有不法所有之意圖,即行為人明知其無法律上之原 01/27 2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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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c301:竊盜罪保護 有持有說 所有權說 以及兩者都有說 而實務採兩者 01/28 09: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