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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經過: 本人於去年(98年)七月一日起,至某家私人診所工作,預計於今年(99年)二月底離職 今天向負責人提出離職申請時,負責人告訴我可以允許我離職,但卻表示我已違法,只是 他寬宏大量且我之前工作認真,因此不打算提告或刁難我。我未簽下任何工作合約,只有 簽下一保密條款(不得將診所之資料外流,對於此點我未違背)。 問題: 1.我之前有稍微查過離職相關資料,我印象中我的情況是屬於不定期契約,且工作未滿一 年,只要於離職前十日前預告之。因此在這部份我是否有違法問題? 2.另外因為有一同事與我同時離職,負責人說我們是集體離職,會造成其他人士氣低落, 或是跟著一起離職,也有違法問題。而我印象中,勞基法也未定義集體離職的問題,因 此在這部份我是否有違法問題? 3.診所今天說明年終計算方式和去年度加班費給付方式 3-1.年終依照底薪乘於工作年資,我屬於新人,前三個月算試用期,因此實際是乘於四 分之一,我的疑問是當時面試時他是說無試用期,一旦錄用就是正式員工,且我前 三個月薪資也跟後來一樣阿,不過這部份年終要發多少應該是隨他高興,我想他應 該不會違法。 3-2.加班費給付方式,依年度計算,統計至去年十二月底,今年一月所有人加班時數歸 零,然後去年加班時數乘於時薪給付,但是今天卻宣佈目前只會匯入加班時數乘於 時薪在乘於三分之一,剩下三分之二要等到待滿一年的人才能領取。他說工作未滿 一年的人其實是不能領加班費的,他算是先發三分之一了,我想請問這份份合法嗎 先感謝各位幫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20.139.73.196
depravity:跟她說 加薪就會提振士氣了 02/04 00:25
yanginru:勞工局在等妳....他們很缺業績...請洽勞工局 02/04 01:18
genderbb:勞工局缺業績?第一次聽到 02/04 07: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