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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kangkangTaa (智障很忙)》之銘言: : ※ 引述《kangkangTaa (智障很忙)》之銘言: : : 我發現契約有一條 : : 契約終止後365天內,乙方不得在OOOO機構名義設立各分校之學區進行,經營或以 : : 顧問名義與OOOO機構名義設立各分部相似工作,若經發現,一方應負賠責任60天薪資 : : 還有,我是時薪制 : : 那30天要怎麼算? : 我若撰寫一張要求工作的同意書,並在同意書上要求一個禮拜內給予工作 : 否則將以違反勞基法而解除原傭顧工作契約。 : 在這樣的情況下,我可以在同意書上要求補足兩個禮拜沒工作的補償嗎? : 或是要求其他補償嗎? : 還有,當老闆對我說出:我要讓你在XX縣(市),以後沒辦法過。 : 這樣算是恐嚇嗎? : 謝謝 其實 第一條的365天(一年內)不能到0000機構任職,這顯然是合理的競業禁止條約 並未限制你到除了0000之外的其他機構,當然也未限家教了。 如果你的時薪制一天有達八小時,那就好算了。 顯然你現在是不確定契約有無終止,也沒有持續工作... 這個責任根本就在於資方 (未終止契約也未給工作未給薪資??) 你可以寫一張存證信函 大意如下 致XXXX機構負責人: 本人XXX自XX年XX月XX日~XX年XX月XX日在貴公司工作,從XX年XX月XX日 起,貴機構並未再交付工作予本人,且未通知終止勞動契約,本人在此聲明 此舉影響本人生活甚鉅,因此本人要求貴機構在一星期內也就是XX年XX月XX 日給予本人應執行之工作與相對的薪資,若貴機構不肯,本人將聲明終止雙 方勞動契約。 此致 XXXX機構 XXXX敬上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0.240.244.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