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kangkangTaa (智障很忙)》之銘言:
: ※ 引述《kangkangTaa (智障很忙)》之銘言:
: : 我發現契約有一條
: : 契約終止後365天內,乙方不得在OOOO機構名義設立各分校之學區進行,經營或以
: : 顧問名義與OOOO機構名義設立各分部相似工作,若經發現,一方應負賠責任60天薪資
: : 還有,我是時薪制
: : 那30天要怎麼算?
: 我若撰寫一張要求工作的同意書,並在同意書上要求一個禮拜內給予工作
: 否則將以違反勞基法而解除原傭顧工作契約。
: 在這樣的情況下,我可以在同意書上要求補足兩個禮拜沒工作的補償嗎?
: 或是要求其他補償嗎?
: 還有,當老闆對我說出:我要讓你在XX縣(市),以後沒辦法過。
: 這樣算是恐嚇嗎?
: 謝謝
其實
第一條的365天(一年內)不能到0000機構任職,這顯然是合理的競業禁止條約
並未限制你到除了0000之外的其他機構,當然也未限家教了。
如果你的時薪制一天有達八小時,那就好算了。
顯然你現在是不確定契約有無終止,也沒有持續工作...
這個責任根本就在於資方
(未終止契約也未給工作未給薪資??)
你可以寫一張存證信函
大意如下
致XXXX機構負責人:
本人XXX自XX年XX月XX日~XX年XX月XX日在貴公司工作,從XX年XX月XX日
起,貴機構並未再交付工作予本人,且未通知終止勞動契約,本人在此聲明
此舉影響本人生活甚鉅,因此本人要求貴機構在一星期內也就是XX年XX月XX
日給予本人應執行之工作與相對的薪資,若貴機構不肯,本人將聲明終止雙
方勞動契約。
此致
XXXX機構
XXXX敬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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