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ChrisBear (The Lovely Bones)
看板PttLifeLaw
標題[其他] 網路犯罪之管轄權問題
時間Thu Feb 11 13:46:52 2010
一、前言:
本文討論刑事訴訟上關於網路犯罪之管轄權問題,有鑒於先前文章僅針對
網路上妨礙名譽罪之討論部分,於管轄權部分過於草率,而特此撰寫本文
。
二、依據:
按「案件由犯罪地或被告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法院管轄。」「無管轄
權之案件,應諭知管轄錯誤之判決,並同時諭知移送於管轄法院。」刑事
訴訟法第五條及第三零四條定有明文。
次按實務上對於犯罪地之認定,原則上係以起訴時為準,管轄之有無,由
法院應依職權調查之(48台上837參照),另所謂犯罪地,參照刑法
第四條之規定,解釋上自應包括行為地與結果地兩者而言(72台上58
94參照)。
再按針對網路犯罪涉訟者,實務上臺灣高等法院於96年上易字第361
號判決要旨指出:
網路犯罪之管轄權問題,即生爭議。在學說上有採廣義說、狹義說、折衷
說及專設網路管轄法院等四說,若採廣義說,則單純在網路上設置網頁,
提供資訊或廣告,只要某地藉由電腦連繫該網頁,該法院即取得管轄權,
如此幾乎在世界各地均有可能成為犯罪地,此已涉及各國司法審判權之問
題,且對當事人及法院均有不便。若採狹義之管轄說,強調行為人之住居
所、或網頁主機設置之位置等傳統管轄,又似過於僵化。又我國尚未有採
專設網路管轄法院,即便採之,實益不大,亦緩不濟急,故今各國網路犯
罪管轄權之通例,似宜採折衷之見解,亦即在尊重刑事訴訟法管轄權之傳
統相關認定,避免當事人及法院之困擾外,尚應斟酌其他具體事件,如設
置網頁、電子郵件主機所在地、傳輸資料主機放置地及其他有無實際交易
地等相關情狀認定之。
另臺灣高等法院89年上訴字第1175號判決亦最早提出相關見解可供
參照。
三、結論:
對此,如有因網路刑事案件涉訟時之管轄,因尚未有最高法院判例作出可
供約束下級法院且尚無專業網路涉訟法院設立之前,拙見以為似可以上開
高等法院判決供參考之用。
簡單的說,因網路犯罪被告時,可以先抗辯管轄權,看法院接不接受,如
果抗辯成功就可以聲請法院或法院依職權移轉管轄到有管轄權之法院,至
於偵查中之案件,因實務界解認為要判斷管轄之有無係以「起訴」時為準
,而偵查乃指尚未起訴前之階段,此時為確保偵查權之行使,且對於犯罪
嫌疑人而言,侵害甚小,原則上無須受上開判決之拘束,但檢察官若要比
照辦理也無不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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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 hoboks:推這篇 有吵管轄權才有機會移到自己方便的地方 02/11 17:24
推 dragoni:原來如此 推 02/11 19:35
※ 編輯: ChrisBear 來自: 114.42.229.145 (02/11 21: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