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ChrisBear (The Lovely Bones) 看板: nb-shopping
標題: [分享] 買賣NB糾紛處理
時間: Fri Feb 12 14:21:13 2010
◎本文受著作權之保障,允許非營利性質轉載,惟需附註出處作者◎
一、前言:
有鑒於先前版友於買賣NB時有糾紛,而於板上討論議論紛紛,
而似乎兩造之間對於買賣NB糾紛認知上有所不同,隨而熱烈討
論,小弟洽於近日有要幫人購買NB而到貴版遊覽時,看到該篇
文章,惟僅就定金部份作討論,準此,就乾脆把NB買賣交易糾
紛一次寫完。(原文撰寫於NB購物版)
二、案例:
甲欲購買NB一台,而前往光華商場遊覽,遂發現某主打「OO
品質,以卵擊石」之A筆電看起來很煞气欲購買之:
A、如當時甲手頭現金不足,而先付店家定金三千元,隔日發現
當時價格貴於市場行情,要求店家退回定金,有理否?反之
,若店家認為當時出售價格低於行情,不想出貨,應如何處
理?
→按訂約當事人之一方,由他方受有定金時,推定其契約成立
。民法第248條定有明文,即此時甲與店家之NB買賣契
約推定成立,而題示情形,因甲認為當初金額過高,遂不想
履行雙方買賣契約,此時因契約之不履行乃係可歸責付定金
之甲,此時甲所付之定金三千元部份不得請求返還。
次按,如店家認為依約賣給甲該NB會賠錢,不想出貨,此
時雙方買賣契約乃係因可歸責店家之事由導致契約不能,則
甲此時可要求店家應加倍返還其所受之定金,即六千元整當
作賠償。
B、如當時甲立即與店家討論好該NB價格兩萬元整,而當甲要
持信用卡刷卡時,忽然被店家告知「刷卡要多5%手續費,
費用由甲承受」,即必須要用兩萬一千元之價購買受,合理
否?
→按雙方就買賣契約之標的物(即該台煞气的A筆電)及價格
(即價金兩萬元整)合意時,買賣契約即成立,而該價格本
身就包含稅金及手續費,即手續費等相關稅金應由出賣人承
受,並非由買受人甲承受,故店家主張為無理由,此時若被
多收者,請向該消費地之消保關申訴。
C、如甲當場買受後,未盡檢查義務導致螢幕部分有亮點,得否
請求店家更換NB?反之,若甲於取得該NB時有檢查螢幕
都沒發現亮點或暗點,使用數天後發現有亮點,請問得否請
求店家換貨?
→按買賣成立後,買受人應按物之性質,依通常程序從速檢查
其所受領之物,如發見有應由出賣人負擔保責任之瑕疵時,
應即通知出賣人,民法第356條定有明文;題示情形因甲
買受NB當時並沒有盡從速檢查之義務,而於事後才發現有
亮點,此時因該瑕疵之未發現乃可歸責於買受人甲,故甲就
該亮(暗)點瑕疵部分,不得向店家主張買賣物之瑕疵擔保
責任,即退換貨或減少價金。
次按,甲於買受當時有有盡從速檢查之義務,卻無法發現,
事後發現螢幕有亮(暗)點時,在相當時期之內可要求店家
換貨或減少價金,惟無法解約,除非亮暗點瑕疵甚大才可主
張。
D、承上所述,若購買時店家張貼「貨物售出,蓋不退換」等字
樣於消費者可看見之地方,若有C後者情形時,得否換貨?
若店家拒絕時,應如何救濟?
→按店家在可供不特定之消費者共見之處張貼該字樣行為,其
法律性質上被認為係「定型化契約條款」,而就該條款之規
範同時在民法與消費者保護法皆有規定,惟因消保法乃民法
之特別法,依據中央法規標準法第16條之規定,由消保法
優先適用,即依據消保法第12條之規定,因該字樣寫明無
論貨物情形有無瑕疵,一律皆不接受退換,顯然違反平等互
惠原則者,而被宣告係為無效之定型化契約條款。故甲仍可
要求店家應負瑕疵擔保責任(同上第二段論述)。
E、如甲使用該NB數月後,發現NB在這時間內不斷的有問題
,一直送原廠維修,此時甲應如何保障自己權利?另,如N
B某部分一直維修都出問題,而又故障時,已逾保固期時,
應如何處理?
→按買受之標的物如正常使用卻發現有密集性之異常而送檢修
時,此時可認定該台NB顯然欠缺應有之中等品質,則甲可
要求廠商重新交付新的NB一台,如廠商拒絕則可向當地之
消保官申訴。
→雖該NB已逾保固期,如毀壞之部分乃係多次維修仍發生者
,此時因消費者於先前有多次反應,就該毀壞之部分,於相
當時期內,廠商仍應負保固之責。
三、結論:
買NB固然快樂,但是功課也要做足,多看多比較,才不吃
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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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嘶)╭*★◤ ● ▂ 幹 你 媽 的 出生日期:1977年09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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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ChrisBear 來自: 210.69.124.44 (02/12 14:23)
※ 編輯: ChrisBear 來自: 210.69.124.44 (02/12 14: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