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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ChrisBear (The Lovely Bones) 看板: nb-shopping 標題: [分享] 買賣NB糾紛處理 時間: Fri Feb 12 14:21:13 2010 ◎本文受著作權之保障,允許非營利性質轉載,惟需附註出處作者◎ 一、前言:   有鑒於先前版友於買賣NB時有糾紛,而於板上討論議論紛紛,   而似乎兩造之間對於買賣NB糾紛認知上有所不同,隨而熱烈討   論,小弟洽於近日有要幫人購買NB而到貴版遊覽時,看到該篇   文章,惟僅就定金部份作討論,準此,就乾脆把NB買賣交易糾   紛一次寫完。(原文撰寫於NB購物版) 二、案例:   甲欲購買NB一台,而前往光華商場遊覽,遂發現某主打「OO   品質,以卵擊石」之A筆電看起來很煞气欲購買之:   A、如當時甲手頭現金不足,而先付店家定金三千元,隔日發現     當時價格貴於市場行情,要求店家退回定金,有理否?反之     ,若店家認為當時出售價格低於行情,不想出貨,應如何處     理?       →按訂約當事人之一方,由他方受有定金時,推定其契約成立     。民法第248條定有明文,即此時甲與店家之NB買賣契     約推定成立,而題示情形,因甲認為當初金額過高,遂不想     履行雙方買賣契約,此時因契約之不履行乃係可歸責付定金     之甲,此時甲所付之定金三千元部份不得請求返還。     次按,如店家認為依約賣給甲該NB會賠錢,不想出貨,此     時雙方買賣契約乃係因可歸責店家之事由導致契約不能,則     甲此時可要求店家應加倍返還其所受之定金,即六千元整當     作賠償。   B、如當時甲立即與店家討論好該NB價格兩萬元整,而當甲要     持信用卡刷卡時,忽然被店家告知「刷卡要多5%手續費,     費用由甲承受」,即必須要用兩萬一千元之價購買受,合理     否?        →按雙方就買賣契約之標的物(即該台煞气的A筆電)及價格     (即價金兩萬元整)合意時,買賣契約即成立,而該價格本     身就包含稅金及手續費,即手續費等相關稅金應由出賣人承     受,並非由買受人甲承受,故店家主張為無理由,此時若被     多收者,請向該消費地之消保關申訴。   C、如甲當場買受後,未盡檢查義務導致螢幕部分有亮點,得否     請求店家更換NB?反之,若甲於取得該NB時有檢查螢幕     都沒發現亮點或暗點,使用數天後發現有亮點,請問得否請     求店家換貨?      →按買賣成立後,買受人應按物之性質,依通常程序從速檢查     其所受領之物,如發見有應由出賣人負擔保責任之瑕疵時,     應即通知出賣人,民法第356條定有明文;題示情形因甲     買受NB當時並沒有盡從速檢查之義務,而於事後才發現有     亮點,此時因該瑕疵之未發現乃可歸責於買受人甲,故甲就     該亮(暗)點瑕疵部分,不得向店家主張買賣物之瑕疵擔保     責任,即退換貨或減少價金。     次按,甲於買受當時有有盡從速檢查之義務,卻無法發現,     事後發現螢幕有亮(暗)點時,在相當時期之內可要求店家     換貨或減少價金,惟無法解約,除非亮暗點瑕疵甚大才可主     張。      D、承上所述,若購買時店家張貼「貨物售出,蓋不退換」等字     樣於消費者可看見之地方,若有C後者情形時,得否換貨?     若店家拒絕時,應如何救濟?      →按店家在可供不特定之消費者共見之處張貼該字樣行為,其     法律性質上被認為係「定型化契約條款」,而就該條款之規     範同時在民法與消費者保護法皆有規定,惟因消保法乃民法     之特別法,依據中央法規標準法第16條之規定,由消保法      優先適用,即依據消保法第12條之規定,因該字樣寫明無     論貨物情形有無瑕疵,一律皆不接受退換,顯然違反平等互     惠原則者,而被宣告係為無效之定型化契約條款。故甲仍可     要求店家應負瑕疵擔保責任(同上第二段論述)。     E、如甲使用該NB數月後,發現NB在這時間內不斷的有問題     ,一直送原廠維修,此時甲應如何保障自己權利?另,如N     B某部分一直維修都出問題,而又故障時,已逾保固期時,     應如何處理?    →按買受之標的物如正常使用卻發現有密集性之異常而送檢修     時,此時可認定該台NB顯然欠缺應有之中等品質,則甲可     要求廠商重新交付新的NB一台,如廠商拒絕則可向當地之     消保官申訴。    →雖該NB已逾保固期,如毀壞之部分乃係多次維修仍發生者     ,此時因消費者於先前有多次反應,就該毀壞之部分,於相     當時期內,廠商仍應負保固之責。 三、結論:         買NB固然快樂,但是功課也要做足,多看多比較,才不吃     虧。  -- (嘶)╭* 幹 你 媽 的 出生日期:1977年09月24日 ─⊙-⊙ 身高體重:183公分 93公斤 ◣ ◥ 會 怕 就 好! 投打習慣:右投 ◥█ 最快球速:145km ︳︳ │╭ \\◥ 擅長球路四縫線快速球、滑球、指叉球 ψcafelife ││29 ≡\◢ 變速球、卡特球、爆炸球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0.69.124.44 ※ 編輯: ChrisBear 來自: 210.69.124.44 (02/12 14:23) ※ 編輯: ChrisBear 來自: 210.69.124.44 (02/12 14: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