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是覺得業者將話講太硬,你的確可以對提供影片的上游強硬,畢竟散佈
那對於收看的使用者,也要以違法論(是否違法呢??)
那業者要怎麼追查??線上收看查IP
或是在影片檔案中加裝木馬程式收集使用者資訊??
用合法的手段根本追查不出吧
與其追查不出
倒不如盡快讓台灣能用合法的管道收看影片
這樣才能讓影集愛好者釋懷
(如果不喜歡這部片子怎麼會去看?)
※ 引述《hotwingking (難用的3.5G)》之銘言:
: ※ 引述《enterpirse (小嘉)》之銘言:
: 著作權法最近修滿多的,解決掉了過去一直存在的問題,
: 只是要不要除罪化跟該不該除罪化,看起來影嚮很大,暫時就沒去動它。
: 看到改了這麼多還是滿嚇一大跳的。
: 茲就著作權法與本討論標題相關部份:
: 第22條 著作人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專有重製其著作之權利。
: 表演人專有以錄音、錄影或攝影重製其表演之權利。
: 前二項規定,於專為網路合法中繼性傳輸,或合法使用著作,屬技術操作
: 過程中必要之過渡性、附帶性而不具獨立經濟意義之暫時性重製,不適用
: 之。但電腦程式著作,不在此限。
: 對於暫時性重製,過去實務界以智慧局函釋,也認為技術操作之必然不予訴追。
: 然而在第22條中,但書卻特別註明以「合法中繼性傳輸」、「合法使用」
: 之技術操作過程所需,才得以排除侵害著作人之重製權。
: 因此,明知或可得而知為侵權盜版影片,上網觀看可能就不屬於合法中繼性
: 傳輸或合法使用著作之網路操作之過渡性附帶性之重製行為了。
: 因此以往認為購買盜版無罪,使用沒關係,可能不再是這樣子的結果。
: 困難只在於怎麼捉而已。
: 檢調與其去防堵下游的使用,還不如去防堵提供來源的上游。
: 勸盜版使用者改變,突然變成是道德的問題。
: 著作權法3條I項15款:公開發表指指權利人以發行、播送、上映、
: 口述、演出、展示或其他方法向公眾公開提示著作內容。
: 另於著作權法第15條中,著作人就其著作享有公開發表之權利。
: 劇情外流並非著作人之本意,因此並非屬於公開發表。
: 擅自討論劇情屬於向公眾公開提示著作內容,可能侵害著作人之
: 著作人格權。
: 同法第93條:
: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十
: 萬元以下罰金:
: 一、侵害第十五條至第十七條規定之著作人格權者。
: 至於要不要討論網友們常說的合理使用?
: 要知道合理使用是對著作財產權的限制(§44~62),與著作人格權完全不同。
: 根本無法主張合理使用。
: : 我贊成下載與散佈是違法的,但是線上觀看,若要以有罪論,我認為擴大了他的權限
: : 如果這也是有罪,那麼試想
: : 1.電視上若播出侵權影片,那麼所有收視群眾是否全要法辦?
: 這麼舉例很有道理,但是大部份的收視戶可以選擇收看與不收看電視,
: 並無法自行決定要播什麼內容。
: 與自行上網選擇播放「艋舺」、「就想賴著你」有所不同。
: : 2.小吃店以二次公播,裝擴大機播放電視劇,那麼所有店裡的消費者是否要也要完全
: : 法辦?
: 這部份已除罪化,同時僅有民事責任,就依著作權集管團體公告費率付錢而已。
: : 3.公車接警廣廣播,在實務上被認是侵權,那麼當時在公車上的乘客是否也要法辦?
: : 在著作權法上,對於重製、散佈是有明確的罰則。
: : 然而著作權法並未說明「何謂重製」或重製定義
: §3I五
: 重製:指以印刷、複印、錄音、錄影、攝影、筆錄或其他方法直接、
: 間接、永久或暫時之重複製作。於劇本、音樂著作或其他類似著作演
: 出或播送時予以錄音或錄影;或依建築設計圖或建築模型建造建築物
: 者,亦屬之。
: 另22條但書之解釋:於專為網路合法中繼性傳輸,或合法使用著作,
: 屬技術操作過程中必要之過渡性、附帶性而不具獨立經濟意義之暫時
: 性重製,不適用之。但電腦程式著作,不在此限。
: 前項網路合法中繼性傳輸之暫時性重製情形,包括網路瀏覽、快速存取或
: 其他為達成傳輸功能之電腦或機械本身技術上所不可避免之現象。
: : 我認為線上觀看不屬於「重製」亦非「散佈」,若說違法,只是在曲解法令。
: : 也許你會認為線上觀看不也將影像重製於記憶體中?然而這只是一種暫存,不能永久保存
: : ,而且如果線上觀看一篇文章(作者主張著作權,因此在文章後面註明版權所有不得翻印)
: : ,那是否線上觀看該文章亦屬侵權違法?
: : 電視影像也不是一種暫存,能夠說我看電視(如果電視台播放侵權影片)能夠說收看的人重製
: : 侵犯他人著作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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