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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是覺得業者將話講太硬,你的確可以對提供影片的上游強硬,畢竟散佈 那對於收看的使用者,也要以違法論(是否違法呢??) 那業者要怎麼追查??線上收看查IP 或是在影片檔案中加裝木馬程式收集使用者資訊?? 用合法的手段根本追查不出吧 與其追查不出 倒不如盡快讓台灣能用合法的管道收看影片 這樣才能讓影集愛好者釋懷 (如果不喜歡這部片子怎麼會去看?) ※ 引述《hotwingking (難用的3.5G)》之銘言: : ※ 引述《enterpirse (小嘉)》之銘言: : 著作權法最近修滿多的,解決掉了過去一直存在的問題, : 只是要不要除罪化跟該不該除罪化,看起來影嚮很大,暫時就沒去動它。 : 看到改了這麼多還是滿嚇一大跳的。 : 茲就著作權法與本討論標題相關部份: : 第22條 著作人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專有重製其著作之權利。 : 表演人專有以錄音、錄影或攝影重製其表演之權利。 : 前二項規定,於專為網路合法中繼性傳輸,或合法使用著作,屬技術操作 : 過程中必要之過渡性、附帶性而不具獨立經濟意義之暫時性重製,不適用 : 之。但電腦程式著作,不在此限。 : 對於暫時性重製,過去實務界以智慧局函釋,也認為技術操作之必然不予訴追。 : 然而在第22條中,但書卻特別註明以「合法中繼性傳輸」、「合法使用」 : 之技術操作過程所需,才得以排除侵害著作人之重製權。 : 因此,明知或可得而知為侵權盜版影片,上網觀看可能就不屬於合法中繼性 : 傳輸或合法使用著作之網路操作之過渡性附帶性之重製行為了。 : 因此以往認為購買盜版無罪,使用沒關係,可能不再是這樣子的結果。 : 困難只在於怎麼捉而已。 : 檢調與其去防堵下游的使用,還不如去防堵提供來源的上游。 : 勸盜版使用者改變,突然變成是道德的問題。 : 著作權法3條I項15款:公開發表指指權利人以發行、播送、上映、 : 口述、演出、展示或其他方法向公眾公開提示著作內容。 : 另於著作權法第15條中,著作人就其著作享有公開發表之權利。 : 劇情外流並非著作人之本意,因此並非屬於公開發表。 : 擅自討論劇情屬於向公眾公開提示著作內容,可能侵害著作人之 : 著作人格權。 : 同法第93條:  :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十 : 萬元以下罰金: : 一、侵害第十五條至第十七條規定之著作人格權者。 : 至於要不要討論網友們常說的合理使用? : 要知道合理使用是對著作財產權的限制(§44~62),與著作人格權完全不同。 : 根本無法主張合理使用。 : : 我贊成下載與散佈是違法的,但是線上觀看,若要以有罪論,我認為擴大了他的權限 : : 如果這也是有罪,那麼試想 : : 1.電視上若播出侵權影片,那麼所有收視群眾是否全要法辦? : 這麼舉例很有道理,但是大部份的收視戶可以選擇收看與不收看電視, : 並無法自行決定要播什麼內容。 : 與自行上網選擇播放「艋舺」、「就想賴著你」有所不同。 : : 2.小吃店以二次公播,裝擴大機播放電視劇,那麼所有店裡的消費者是否要也要完全 : : 法辦? : 這部份已除罪化,同時僅有民事責任,就依著作權集管團體公告費率付錢而已。 : : 3.公車接警廣廣播,在實務上被認是侵權,那麼當時在公車上的乘客是否也要法辦? : : 在著作權法上,對於重製、散佈是有明確的罰則。 : : 然而著作權法並未說明「何謂重製」或重製定義 : §3I五 : 重製:指以印刷、複印、錄音、錄影、攝影、筆錄或其他方法直接、 : 間接、永久或暫時之重複製作。於劇本、音樂著作或其他類似著作演 : 出或播送時予以錄音或錄影;或依建築設計圖或建築模型建造建築物 : 者,亦屬之。 : 另22條但書之解釋:於專為網路合法中繼性傳輸,或合法使用著作, : 屬技術操作過程中必要之過渡性、附帶性而不具獨立經濟意義之暫時 :   性重製,不適用之。但電腦程式著作,不在此限。 :   前項網路合法中繼性傳輸之暫時性重製情形,包括網路瀏覽、快速存取或 :   其他為達成傳輸功能之電腦或機械本身技術上所不可避免之現象。 : : 我認為線上觀看不屬於「重製」亦非「散佈」,若說違法,只是在曲解法令。 : : 也許你會認為線上觀看不也將影像重製於記憶體中?然而這只是一種暫存,不能永久保存 : : ,而且如果線上觀看一篇文章(作者主張著作權,因此在文章後面註明版權所有不得翻印) : : ,那是否線上觀看該文章亦屬侵權違法? : : 電視影像也不是一種暫存,能夠說我看電視(如果電視台播放侵權影片)能夠說收看的人重製 : : 侵犯他人著作權?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0.240.244.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