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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Weikey (空)》之銘言: : 問題: : 先不論道德 或是 心証 : 就單純依法論法 : 這次的假球案 讓我想到一個問題 : 如果被告的被起訴証據等資料 : 只有証人的証詞, : ( 就算証人有很多人, 就算証人測謊結果說實話, 就算被告測出說謊話 ) : 但在講求證據的法院裡.. : 能定被告的罪嗎? : 先感謝各位幫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 在刑事訴訟法之架構下,會依據被告對於涉嫌犯案的程度不同, 而進行不同之階段,如果被告所涉犯罪程度達二至三成時,則檢 方得開始進行偵查階段,如果偵查到有六到八成左右程度時,此 時對於被告的犯罪程度已經有一定的心證,此時可以依法對於被 告起訴,而被告要達讓法院百分之一百的犯罪程度心證達成時, 才可認定被告有罪,下有罪之判決。(留日學者認為起訴門檻應 同被告有罪之門檻) 而在偵查進行中,依據刑事訴訟法之規定,證據大致分為人證與 物證二種,針對人證部分,如為被告本身自行成述犯罪過程,稱 為自白(注意!被告沒有出庭作證的義務),而依據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五十六條第二項規定:被告或共犯之自白,不得作為有罪 判決之唯一證據,仍應調查其他必要之證據,以察其是否與事實 相符。此時若有其他補強證據,如題示所問之人證,經過具詰後 之證詞,具有證據能力,惟在證明程度部分則端視受訴法院依照 自由心證原則作高低之判斷。 此外關於測謊部分得出之證據,係否有無證具能力,我國最高法 院從早期肯定無證據能力,到中期右轉為有證據能力,而到近期 遂又部分認為無證據能力,期爭議最大問題在於測謊過程中往往 證人或被告會因為所問之問題不同而有不同反應,此係可以事先 套好,再加上僅單憑生理反應就要認定有無說謊並不妥當,只要 經過特定訓練,說謊都可以通過測謊儀器,故綜上所述,實務認 為原則上對於測謊之結果有證據能力,惟證明程度係屬非常低微 。 最後關於證人指證部分,早期實務有種誤謬就係認為普通的第三 人不會無緣無故跳出來指稱被告涉有犯罪,所以就算被告無自白 承認犯罪,也有可能單憑人證就將被告定罪! -- ◢████ ██◤◤◤◤ ██⊙–⊙ 幹你媽的!沒看過人魚啊! ██████▄▄▄▄▄▄▄ 崖上boyo ◢███ ▂▅▄▆▇ by Airsupply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4.42.226.2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