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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ptt3592 ()》之銘言: : 事實經過: : 已經到職上班後得知需要簽這2份文件 : 人事保證書中: : 具保證人○○○今願擔保○○○在○○○公司擔任○○職務在服務期間內絕 : 對服從命令、遵守規律,如有盜竊公款、公物及一切不法行為,保證人願負 : 賠償、追繳、送辦完全責任,並願放棄先訴抗辯權利。 : 聘僱合約試用期同意書: : 職務終止:試用期間應遵守公司管理規則,若公司對其表現, : 覺有不適任者,可隨時終止試用,絕無異議。 其中二乙方保 : 證與甲方簽立合約書時,確已自原任職公司離職,並辦妥離 : 職手續,且乙方與原任職公司間之雇用合約及任職期間或離 : 職後所生一且糾紛、爭訟,概與甲方無關,乙方應自行負責 : 解決。另乙方承諾於任職甲方期間,逾職務上絕不擅自或違 : 法使用、洩漏原任職公司之機密文件及營業秘密,若有違反 : ,純屬乙方個人行為,與甲方無關。乙方違反上述任一約定 : 時,應自行負責解決,若因此造成甲方損失,乙方應負賠償 : 責任,且甲方得隨時中止雙方聘僱合約,乙方不得要求預告 : 期間工資及資遣費及其他任何補償。 : 問題: : 1.聘僱合約的最後這個句話,這是指與前公司有糾紛時, : 公司要你走可以不付"預告期間工資及資遣費及其他任何補償"嗎? A:基本上已經直接牴觸勞基法,如果造成甲方損失,可以由甲方 依民法提告求償,不能與應得福利相互抵消。 : 2.還是莫須有覺得不適任要你離開,公司也可以不付這些費用呢? A:當然不行 : 3.人事保證書上可以寫上一句話嗎? : 自己做的事自己負責,不找保證人就是出事情找本人負責。 A:人事保證人可以「不放棄先訴抗辯權」,這樣子就是可以讓甲方先向勞工求償 再不行再找保證人。 不過如果你加了這一句話,那保證人的目的何在?出了什麼事都不找保證人, 那幹麻要保證人? : 4.可以不要 簽 這兩份文件嗎? 還是...放棄這個工作...(好煩啊) A;如果你不簽,就準備另找工作吧 : 謝謝指教 : 先感謝各位幫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0.240.244.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