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ptt3592 ()》之銘言:
: 事實經過:
: 已經到職上班後得知需要簽這2份文件
: 人事保證書中:
: 具保證人○○○今願擔保○○○在○○○公司擔任○○職務在服務期間內絕
: 對服從命令、遵守規律,如有盜竊公款、公物及一切不法行為,保證人願負
: 賠償、追繳、送辦完全責任,並願放棄先訴抗辯權利。
: 聘僱合約試用期同意書:
: 職務終止:試用期間應遵守公司管理規則,若公司對其表現,
: 覺有不適任者,可隨時終止試用,絕無異議。 其中二乙方保
: 證與甲方簽立合約書時,確已自原任職公司離職,並辦妥離
: 職手續,且乙方與原任職公司間之雇用合約及任職期間或離
: 職後所生一且糾紛、爭訟,概與甲方無關,乙方應自行負責
: 解決。另乙方承諾於任職甲方期間,逾職務上絕不擅自或違
: 法使用、洩漏原任職公司之機密文件及營業秘密,若有違反
: ,純屬乙方個人行為,與甲方無關。乙方違反上述任一約定
: 時,應自行負責解決,若因此造成甲方損失,乙方應負賠償
: 責任,且甲方得隨時中止雙方聘僱合約,乙方不得要求預告
: 期間工資及資遣費及其他任何補償。
: 問題:
: 1.聘僱合約的最後這個句話,這是指與前公司有糾紛時,
: 公司要你走可以不付"預告期間工資及資遣費及其他任何補償"嗎?
A:基本上已經直接牴觸勞基法,如果造成甲方損失,可以由甲方
依民法提告求償,不能與應得福利相互抵消。
: 2.還是莫須有覺得不適任要你離開,公司也可以不付這些費用呢?
A:當然不行
: 3.人事保證書上可以寫上一句話嗎?
: 自己做的事自己負責,不找保證人就是出事情找本人負責。
A:人事保證人可以「不放棄先訴抗辯權」,這樣子就是可以讓甲方先向勞工求償
再不行再找保證人。
不過如果你加了這一句話,那保證人的目的何在?出了什麼事都不找保證人,
那幹麻要保證人?
: 4.可以不要 簽 這兩份文件嗎? 還是...放棄這個工作...(好煩啊)
A;如果你不簽,就準備另找工作吧
: 謝謝指教
: 先感謝各位幫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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