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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經過: 社區某一位住戶,因為屢屢將公佈欄的會議記錄取走,屢勸不聽,並且會在 幾天後將該份會議資料上針對議題會寫上他的意見,然後擲回社區的行政中心 ,因為屢勸不聽,所以管理公司建議對該住戶提出毀損之告,但目前檢查官 偵查後以不起訴終結,原因是:雖然該住戶取走公告,但他在日後有歸還, 所以不構成毀損,又雖然在公告上書寫文字,但公告上之內容並不因為這些 文字而無法辯識,所以也不構成毀損。故不起訴。 問題: 目前該住戶提起誣告之訴,請問成罪的機率? 另不解的是提起訴訟之訴是委員會提案通過,但目前 卻是身為主任委員的我被告誣告。主委只是代表人, 如果敗訴的話,是不是就是主委代表入監?囧....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40.128.67.249
depravity:趨近0 04/16 10:13
depravity:但若真的被起訴不甘自己承擔可以把其他委員一起拖下水 04/16 10:13
lighthouse:其實一開始先問個律師就知道毀損成立的機率也是趨近於0 04/16 11:00
hoboks:請參考Law #1BmprIPZ 該住戶並不該當誣告罪 04/16 11:28
iscu:誣告的認定條件沒那麼容易達成 04/17 0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