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著作權法第六十五條是在「闡述」著作權合理利用,並不是說達到市場的替代性
就一定犯法。
二、以下是著作權法102條的解釋
利用依前條規定受保護之著作另行創作之著作重製物,不適用前項規定,
但除合於第四十四條至「第六十五條」規定外,應對被利用著作之著作財
產權人支付該著作一般經自由磋商所應支付合理之使用報酬。
三、以下是著作權法112條的解釋
中華民國八十一年六月十日本法修正施行前,翻譯受中華民國八十一年六
月十日修正施行前本法保護之外國人著作,如未經其著作權人同意者,於
中華民國八十一年六月十日本法 修正施行後,除合於第四十四條至第六十五
條規定者外,不得再重製。
前項翻譯之重製物,於中華民國八十一年六月十日本法修正施行滿二年後,
不得再行銷售。
我這麼解釋吧,第六十五條主要是針對運用他人著作來創造新產品(例如新著作)
而這個產品對於所引用的著作有市場替代性。
然而
法有明文
在該法第59-1條
在中華民國管轄區域內取得著作原件或其合法重製物所有權之人,得以移轉所有
權之方式散布之。
縱然可能產生市場替代性,縱然可能會讓出版社蒙受一點損失,但是是否就可以
公然違法59-1條,禁止「取得合法重製物」的所有權人,轉移使用權??
如此說來
1.雜誌期刊二手市場?
2.二手車市場?
3.二手衣市場?
4.二手電腦市場?
都可能對一手商品市場產生市場替代性,那是否都要禁止二手商品交易?
如果你覺得有疑問,可以把我的文貼給他看,請他解釋59-1條你究竟有沒有
權力轉讓。
※ 引述《QoiiwWe (象)》之銘言:
: 事實經過:
: 小弟之前本來要考轉學考 向X笛資料社買了某些學校的考古題
: 後來因故沒有報考 所以就放在露天拍賣上轉售
: 可是今天 X笛來我的賣場留言說:
: 您好:雖然您出售的是二手資料.但根據[著作權法第六十五條]
: [內容:著作之利用是否合於合理使用之情形,應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
: 以為判斷之基準:
: 一、利用之目的及性質,包括係為商業目的或非營利教育目的。
: 二、著作之性質。
: 四、利用結果對著作潛在市場與現在價值之影響。
: 以上理由仍可能造成侵權.如您堅持繼續作為將會同律師釐清必要時依循司法途徑處理。
: 公司本身基於考生權益會提供即時更新資料(如最新年度解答.或部份解答更新)
: 而您所出售資料都未能提供最新資訊無形中影響考生未來也對公司造成以上第四款說明
: 的影響)
: 而且網購考生常向公司要求購買單年度.實在不堪其擾.所以公司不得不有積極作為.
: 請您體諒及配合.
: 看到之後我怕被告所以就先下架了!
: 問題:
: 請問我轉售他們的考古題的行為是犯法的嗎?
: (我實在不太懂它想要表達什麼=.=)
: 先感謝各位幫小弟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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