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板 PttLifeLaw 關於我們 聯絡資訊
※ 引述《QoiiwWe (象)》之銘言: : 前文恕刪 : 我已經回覆X笛有關第一次銷售原則的法條了 : 他給我這樣的回應 : 您好:公司承受的是所有網拍二手資料的所有困擾及影響. : 所以不得不有積極作為.已委交公司法律顧問審酌與處理 : 他這樣說不出一個東西來 : 沒找到相關法條回應我 : 又一直說要找律師 : 是想嚇唬我嗎 任何出版公司都可能承受二手資料的困擾 例如你文中所指的X笛 出版漫畫的業者 出版教科書的業者 出版高普考書籍的業者 ...... 不及備載 那就算產生市場替代效果又如何?? 如果不願承受這種在正常市場機制下的結果 那麼不如歇業算了 你這麼回他 若閣下無法明白的指出敝人所犯法條為何? 我如何去除違法因素? 縱然閣下認為「產品下架」就是去除違法因素 那麼試問「產品上架」的違法因素究竟是什麼? 貴公司禁止我網拍購自貴公司的產品原件 那麼貴公司法律顧問如何解釋著作權法59-1條? 或者,貴公司將其購回??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0.240.244.111
depravity:http://www.gindy.com.tw/ 他解釋應該在第四點 XD 04/24 17:34
hoboks:沒看見有第四點? 04/24 17:39
enterpirse:收集他校考古題、筆記加以販售,是否有違著作權?? 04/24 20:30
enterpirse:該網站中有所謂「無私的交流」那何以不能讓原PO轉讓原 04/24 20:30
enterpirse:件,畢竟原PO也是在與別人交流。 04/24 20:31
enterpirse:業者所販售的考古題、考題詳解、筆記,雖為業者所收集 04/24 20:32
enterpirse:但非業者所「創作」,我收集販售,別人跟我買了以後, 04/24 20:32
enterpirse:一年後販售他人,我有什麼立場告他?? 04/24 20:33
lemondrink:看到那個第四點,只能說這種行業還真是暴利 orz 04/24 23: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