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 hoboks:起訴恆定原則 以一開始的價額計算 05/09 17:28
→ hoboks:想用簡易程序就故意不要繳錢 再重行起訴 05/09 17:28
推 depravity:不是以貴的計價嗎 XD 05/09 18:33
推 vampirex:1.會移到簡易庭去。2.上訴應該會重新分案。3.你等法官裁 05/09 21:20
→ vampirex:再去繳費就好了。 05/09 21:21
→ vampirex:呃..h大您似乎有點誤解訴訟標的價額恆定原則的內容喔 ^^" 05/09 21:22
→ newrulin:請V大指教,不是【繫屬】就恆定?? 05/09 22:57
→ vampirex:訴訟標的價額恆定係指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不隨嗣後 05/09 23:03
→ vampirex:市價高低而變動,與減縮擴張應屬二事。 05/09 23:04
→ newrulin:何時算起訴??不就【繫屬】嗎?? 所以這題應該是三大恆定 05/09 23:04
→ newrulin:原則處理,H大的意思是,不繳裁判費被依249I裁駁,所以 05/09 23:05
→ newrulin:裁判費的計算是依起訴【繫屬】時,就註定了才對 05/09 23:06
→ newrulin:V大說的【交易價額】的確也是,但是如果訴之聲明是【金 05/09 23:08
→ vampirex:又看了一下,發現h大應該是在回答裁判費的部分,我眼殘以 05/09 23:09
→ newrulin:錢】的話,也是依起訴時就恆定,應是V大誤解H大的意思了 05/09 23:09
→ vampirex:為h大是在說程序轉換的問題,不好意思~ 05/09 23:09
→ Eventis:多嘴問一句,標的特定了嗎? 05/09 23:10
→ vampirex:我不是v大,我是v小... 05/09 23:11
推 newrulin:回樓上是小v大,回大E大,標的特定,涉及新舊說之爭吧... 05/09 23:14
→ Eventis:我沒有要跳進哪說的意思,但是標的不特定,如何根據標的定訴 05/09 23:19
→ Eventis:訟標的的價額? 05/09 23:19
推 newrulin:對E大的【標的】有點搞糊塗了,揪竟是指【標的物】、【 05/09 23:24
→ newrulin:還是【訴訟標的】??如果是【標的物】,本題又不一定有, 05/09 23:25
→ newrulin:所以不可能是這選項,所以我推定E大所說的標的應是指訴訟 05/09 23:26
→ newrulin:標的,如果是訴訟標的,舊說是指法律關係,新說指法律地 05/09 23:27
→ newrulin:位,所以要特定什麼?? 只有【訴之聲明】才需要特定吧,因 05/09 23:27
→ newrulin:為訴之聲明無色性,所以用標的特定?? 05/09 23:28
→ Eventis:去看77-1,244I(2)-原因事實.如果一句新舊說就把它交待了, 05/09 23:33
→ Eventis:就枉費邱公他們開那麼多次研討會了:) 05/09 23:33
推 newrulin:對不起.... 05/09 23:51
推 loveloser:難怪警察天天被罵 哎.... 05/09 23:53
→ loveloser:推錯篇= = 05/09 23:53
推 hoboks:我上次撤回民18的訴訟標的 法院也沒退我錢 05/10 11:56
推 hoboks:此例個人覺得 要看法院給原波補繳裁判費的裁定下來了沒 05/10 12:00
→ hoboks:一般在爭點整理庭之前就得補繳裁判費了 05/10 12:01
→ hoboks:只要下了那個裁定 個人覺得要翻案的機會不高 倒不如重行起 05/10 12:02
→ hoboks:訴穩走簡易程序 05/10 12:02
→ hoboks:我常常被法官罵也剛好都是開庭後才在改訴訟標的 擴張減縮 05/10 12:03
→ hoboks:訴之聲明 然後就會被我一個人占用一兩個庭的時間 法官立刻 05/10 12:04
→ hoboks:大爆走 不過他罵他的我思考我的 所以建議原波 不想被罵或是 05/10 12:05
→ hoboks:被白眼的話 最好一開始就特定訴訟標的 連聲明也都寫好 05/10 12:05
→ hoboks:我甚至有一次要請求最低賠償金額都被罵....orz 05/10 12:06
→ hoboks:法官說 "現在就把金額決定好 不要讓我以後決定" 05/10 12:06
→ Eventis:不管他讓他罵,這時候就要搬出邱公的教誨,法院有義務要使原 05/10 19:00
→ Eventis:告特定訴訟標的權利與義務具體化;還有244IV,表明僅為最低 05/10 19:02
→ Eventis:額後,也不是由法院決定,最後還是由當事人自行補充聲明,沒 05/10 19:02
→ Eventis:補充的話法院也不能侵犯當事人的處分權自行"依職權補正". 05/10 19:03
→ Eventis:特別是被告一直以聲明為基礎去防禦,且以之認定敗訴後最大 05/10 19:04
→ Eventis:不利益,法院這樣"腦內補完",很明顯會對被告造成突襲性裁判 05/10 19:05
→ Eventis:不過回到本案好了,法院如果已經對標的的價額已經裁定,就應 05/10 19:18
→ Eventis:該是動不了了,就算合意適用簡易程序,也不是同一回事了@@a 05/10 19:21
→ Eventis:但是想到訴訟標的的特定,就想到有一篇民訴研討的記錄"集中 05/10 21:39
→ Eventis:審理與闡明權之行使",民事訴訟法研究會第78次研討記錄. 05/10 21:41
→ Eventis:看會議記錄最有趣的一點就是裡面的各種(笑)(大笑)(眾人笑) 05/10 21:41
推 hoboks:所以我才說實務上很可能不太管邱師那一套啊 05/11 01:59
→ hoboks:曾經有高院的法官私下跟我說 他也都不行使闡明權的 05/11 02:00
→ hoboks:一行使案件就會開花 條文擺在那邊都擺好看的 05/11 02:00
→ hoboks:說不定這些法官懂的都是修法前的民訴條文 不過我毋寧相信 05/11 02:01
→ hoboks:法官都懂這些基本的條文 只是為了讓自己的績效好點 05/11 02:02
→ hoboks:衝一衝業績 只好犧牲當事人的實體利益 05/11 02: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