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 JadeTattoo:感謝大大幫忙!!!如有問題再跟您請教囉!! 05/26 12:14
※ 引述《JadeTattoo (論文啊~嘆)》之銘言:
: 事實經過:
: 非封閉式商店住家,繳交管理費已達10年之久(民國83年購入),屋主均按照管理委員會
: 全額費用繳交,之後94年3月~98年12月深信仿間傳聞,非封閉式住家繳交10年管理費
: 則可免於繳交(屋主未住其住所,房客流動性高),而購屋10~15年期間管理委員會
: 也未曾來電或來信告知屋主或房客繳交管理費,99年1月才接獲管理委員會來信告知
: 補繳94-98年之管理費,本人以管委會權力睡眠為之抗辯,概定期給付請求權期間為五年,99年3月
: 接獲法院支付命令,屋主於3月底向法院聲議,期間屋主兩度去涵管委會要求提供
: 帳冊、會議紀錄等相關資料,管委會置之不理,後經由一段期間管委會再以史無前例
: 為之回應。
: 問題:
: 1、 屋主聲議支付命令後,是屬時效中斷或不中斷?(如屬不中斷,得否以請求權之
: 時效期間經過為之抗辯)
: 2、 民事簡易庭因原告方資料準備不全未達調解程度,被告方得否再補答辯狀?
: 寄予簡易庭?
: 3、 如可補答辯狀,是否需要再將答辯狀寄予原告方?
: 4、 辯論庭上被告方得否補述或陳述對己有利之資料?(若想補述該如何向庭上表示?)
: (如舉手或其他法庭專業用語?)
: 5、 原告方於訴狀上所載不實,被告方得否在於庭上提出抗辯?
: 先感謝各位幫小弟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
一、時效中斷可以寫在聲明異議(支付命令)中載明,或是於實體審判中為抗辯,
當然,支付命令的聲明異議是無庸附記理由就可以為之,要寫也可以。
此外,管理費的收取請求權為五年短期消滅時效(民法第126條參照),我
國時效消滅制度採抗辯說,債權人仍得請求,僅債務人生拒絕給付之事由。
本案中,得請求之五年費用,應已起訴時訴之聲明所載之點,逆推回五年,於
該範圍內得請求而債務人亦應給付,舉例而言,於九九年五月起訴請求的話,
得請求之範圍乃自九九年五月之管理費逆推回到九四年六月(60個月)止之
管理費。(我算數有點差,算錯別怪我= =)
二、可,答辯狀如有不充足本來就可以補寄,並非以原告資料不足為前提,指係補
寄答辯狀要符合法律程序,記得繕本要寄送給對方。
三、要,民事訴訟法第二六五條第一項有明文當事人因準備言詞辯論之必要,應以
書狀記載其所用之攻擊或防禦方法,及對於他造之聲明並攻擊或防禦方法之陳
述,提出於法院,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四、原則上原告要負舉證責任,關於收取對被告管理費之證據,譬如契約之類的,
如果被告要抗辯為時效部分,則須於言詞或書面表示原告之債權請求權已經罹
於時效,拒絕給付。
五、如果被告認為原告記載有不實,可於答辯狀中敘明反駁,並指稱有誤之處為何
,且如有證據得一併交給法院,供法官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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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 ╭─────╮ 你說你當過國家元首 ╭──╮
試 ╯ ╰╮ 怎麼專長只有跑步和游泳.. ╭ ╮ 看...
中 ≡ ㄟ﹎╴ ╭╯ 你的專業勒? ☆|∥ │ 看報紙啊..
: ▌—○..○ ╯ 你到底是怎麼治國的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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