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ChrisBear (寧鳴而死不默而生)
看板PttLifeLaw
標題Re: [其他] 關於買賣凶宅的告知義務上的糾紛
時間Tue Jun 1 00:06:56 2010
※ 引述《OrcLord (樹雨杏憶)》之銘言:
: 事實經過:大約在4年前,我爸爸的一間房子租給別人,那個人在房子裡燒炭自殺,之後成了
: 凶宅。所以後來打算降價求售,請隔壁鄰居幫忙帶有意的買家看房子,在看屋之前有告知這
: 是凶宅才帶人進去看。有一位婆婆看上了願意買給他的兒子,所以帶兒子來簽約購買,兒子
: 看房子時都沒出面只有簽約才出現,購買者登記在兒子的名下。
: 在簽定契約的當天,我爸爸發現契約內容沒有記載[有明確告知此為兇宅]這件事,原本打算
: 補上,那位婆婆說寫在裡面不好看可不可以另外寫一張字條,所以另行寫一張,字條上有
: 註明告知為兇宅的事情(有婆婆.我爸爸.代書的簽名)(簽約與字條為同一天)
: 然後4年後,那位先生突然打電話說我們未善盡告知責任,要求房屋原價買回or以目前的
: 市價補上差額,否則就要告我們聯合詐欺。這位兒子宣稱是我本人購買,雖然這房子是
: 婆婆介紹的他本人不知道這是兇宅,所以說我們未善盡告知責任,而且宣稱婆婆不識字。
: 問題:關於告知義務上的事,在決定要出售時候請鄰居幫忙帶人看房子時就已經講明是兇
: 宅願意看才帶人來看,我們可以確定婆婆知道凶宅(因為當初看過好幾次),但是字條上缺
: 兒子的簽名形成瑕疵,不知道是否還有效力?
: 關於和解上對方要求買回或補差價都需要百萬元以上
: 還有我們應該怎麼做才能維護自身的權益?煩請指點個方向,感恩
: 先感謝各位幫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
我指引個大概方向,我還要寫報告。
一、買受人(簡稱原告)對買到凶宅部分,主要的請求權基礎為民法第九十二條,
因受詐欺或脅迫而為意思表示,表意人得撤銷其意思表示。但詐欺係由第三人
所為者,以相對人明知其事實或可得而知者為限,始得撤銷之。而「凶宅」部
分於本件買賣契約中屬於契約的重大交易告知事項(其他尚包括輻射屋、含矽
沙成分屋、漏水屋),倘若出賣人(簡稱被告)於交易時並未告知,而與原告
間為買賣契約,其原告乃因交易時之意思表示受到被告之詐欺而買受之意思表
示時,自可依據民法第九十二條之規定撤銷其買賣契約之意思表示,逕而解除
雙方之買賣契約或要求出賣人減少當時之買賣價金,並要求返還差額,此部分
合先敘明。
二、本案有所爭議在於當初係買受人之母親(即文中所述婆婆,簡稱訴外人A)向
被告為買賣契約前之準備事項,亦即關於凶宅之重大事項均有告知,而係訴外
人A向被告所成立買賣契約,僅房屋登記給原告,倘若事實為此,則應屬第三
人利他契約,依實務之見解,該第三人與被告間並無契約關係,自無提起民事
訴訟救濟之權利,即欠缺權利保護之必要,而依照民訴第二四九條第二項判決
駁回。
三、若非上開關係,而依照原告之述,從頭到尾均係伊自行購買,該訴外人A僅為
介紹關係,則訴外人A與原告可能係屬居間之法律關係,而此時被告有將凶宅
之事項告知(如被告附件紙條載明為凶宅,且有被告、訴外人A、代書之簽名
為證),則該訴外人A可認為係原告之代理人或使用人之狀態,其本身知悉該
重大事項而未告知,就此過失義務,原告應自負同一責任。
四、除上開事證外,另可檢查當時房屋售價係否明顯低於市價,倘若該房屋於市價
在非凶宅為一坪20萬元,而售出時為一坪15萬元左右,而原告仍買受,其
從經驗法則可推知買受人於買受當時就應察覺低於市價之風險,逕而成立買賣
契約,此時原告自負風險,不可因為凶宅而要求減少價金或解約。
五、金額有超過30萬以上,就找個律師吧!以上回應不保證正確,僅供參考之用
,如有錯誤請前輩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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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卒═帥═馬═╬═╬═╬═╣
║ ║ ║ ║╲║╱║ ║ ║ ║ 此時,
╠═╬═╬═車═╬═╬═╬═╬═╣ 帥有何用?
║ ║ ║ ║╱║╲║ ║ ║ ║ 有車又如何?
╚═╩═╩═╩═╩═╩═╩═╩═╝ 有馬子又怎樣?
幹她媽的,有帥又有車,馬子當然可以當砲打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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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14.42.229.245
→ proletariat:話說一般象棋裡頭"車""馬"跟卒是黑子,紅子是"俥""傌". 06/01 20:10
推 OrcLord:小弟誠心感謝大大的意見,我有信心來面對這事情,再次感謝 06/03 21: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