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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ftc.gov.tw/uploadDecision/4d59bd81-d08f-4641-8ce7-f914c40acc03.pdf 被處分人: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 址 設:台北市重慶南路1段130號5樓 代 表 人:陳俊卿 君 地 址:同上 被處分人因違反公平交易法事件,本會處分如下: 主 文 一、被處分人開會決議並發函至各地方律師公會,請其轉知律師會員退出法律諮詢服務平台,約束事業活動且足以影響服務供需之市場功能,違反公平交易法第14條第1項本文規定。 二、被處分人自本處分書送達之次日起,應立即停止前項違法行為。 三、處新臺幣50萬元罰鍰。 .... 查檢舉人架設網路平台,招募律師提供法律諮詢服務,是否違反律師法規定,依法務部 及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意見及調查結果,尚難認有違反律師法第48條及第50條規定。 本案姑不論律師加入檢舉人法律諮詢服務平台是否違反律師倫理規範,況依檢舉人與律 師所簽訂律師服務通路整合計畫合作契約之內容,係由檢舉人支付法律服務費用予加入 平台之律師,並非由律師支付報酬予檢舉人,與倫理規範中所訂由律師支付介紹法律案 件抽取佣金之情形迥異。又依法務部之復函意見,律師法並未就律師提供法律諮詢之主 要管道設有相關規定,是被處分人開會決議並發函至各地方律師公會,請其轉知律師會 員退出法律諮詢服務平台之行為,已逾越維護自律之範圍,且產生實質限制競爭之效果, 而應受公平交易法之規範。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8.165.219.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