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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我對法律的認知 甲寫信給乙,丙卻中途攔截並公告,可以說妨礙秘密 但是 甲寫給乙的信,基本上我認為權利是兩人共有 因此 1.教授公佈受信人為自己的信件,不構成妨礙秘密。 2.在文中教授將名字以XXX表示,已經做成隱匿的功能。 3.不特定多數人不會因為帳號被公告而知道是誰,要構成妨礙秘密很牽強 另外,這種批評並不是惡意的批評,而且你認為「批評」是妨礙秘密的要件 那是不成立的,你最多用誹謗,可是如果他說的是實情,又不可能構成誹謗。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0.240.244.111
MjpoTvdlt:感謝你有備份 現在是流行 問不到自己想要的答案 06/08 15:15
MjpoTvdlt:就修文刪文的嗎? 還說要用法律以外的方法咧 06/08 15:16
MjpoTvdlt:不過就只是想出一口氣罷了 口口聲聲說什麼家人被批評 06/08 15:17
MjpoTvdlt:如果那位教授只是提到網路ID 我們這些路人 連他家人住哪 06/08 15:19
MjpoTvdlt:姓什麼一點概念也沒有 誰知道那位教授在說誰? 06/08 15:20
enterpirse:M大,你的前二句推文看不懂意思。 06/08 16:07
enterpirse:瞭了,原來PO刪文了,不過M大也不必介懷,BBS的權限就 06/08 16:12
enterpirse:允許有刪文、推文、引用原文的機制。 06/08 16:13
hoboks:備份的好 科科 06/08 17:04
hoboks:要不是我現在都在補習沒時間 不然以前我也很愛備份 科科 06/08 17:04
enterpirse:這怎麼能算備份,這不過是BBS引用原文的機制了 06/08 17:41
Powar:ALLPOST看也可以看到原文 06/08 17:49
enterpirse:想到一件事,就是網路帳號能否對一個人的人格產生足以 06/09 09:20
enterpirse:代表的效用,例如甲用kxxxxo在雅虎申請一個帳號,乙又 06/09 09:38
enterpirse:用kxxxxo在gmail申請一個帳號,教授雖然公佈了帳號,但 06/09 09:38
enterpirse:能夠單純用帳號推論就是某人?某甲也有可能,某乙也有可 06/09 09:39
enterpirse:能。 06/09 09:40
peachbow:事件已在處理中 請勿妄加臆測 不再update了 06/09 14:19
※ 編輯: enterpirse 來自: 210.240.244.111 (06/09 15:55)
enterpirse:已將備份文刪掉 06/09 15:56
※ 編輯: enterpirse 來自: 210.240.244.111 (06/09 15:56)
hoboks:e大真nice 06/09 16:34
enterpirse:不過p大,要是有網友針對這件事情在這裡推文,為尊重 06/09 18:32
enterpirse:推文的網友,除非觸犯版規或推文的人要自刪,不然我不 06/09 18:33
enterpirse:會去刪別人的推文 06/09 18: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