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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smallxsmall (小小兒)》之銘言: : 我是插畫工作者 : 有時候碰到業主會要求要將作品"買斷" : 像是最近有個案例 : 業主詢問希望在合約加上: : 雙方同意以乙方(業主)為本著作權之永久著作人, : 我方享有著作權法所定之著作財產權。 如果業主要的是買斷,那就是他這份合約打錯字了吧XD 哪有人買斷還讓原作者留有著作財產權的(是來亂的吧Orz) 通常至少都是業主擁有所有的著作財產權, 著作人格權要不要保留給原作者,可以再談。 : 有查過著作權法的內容 : 但還是有些地方不太清楚 : 想請問一下 : 如果作品已被"買斷" : 1.是否我就無法再聲稱作品的創作人是我? : 2.我可以作非商業性的公開展示嗎?(例如作品集或展覽) 簡單講,你想保留上述權利(聲稱原作者是你以及非商業性公開展示) 就也清楚地寫在合約,讓對方知道你的要求 (在一般情況下,至少第一點的要求並不過份;第二點就要看業主的想法) : 業主會想這樣詢問 : 通常是想作額外的用途 : 那如果說不是"買斷"而是用"授權"的方式 : 是不是就可以讓對方也達到使用的目的 : 但著作財產權人仍然是我 授權就是你仍保有全部的著作權,只是他可以用你的作品 至於你還能不能授權給他人用,或是你自己能不能用, 要看是你們怎麼授權的(非專屬授權或專屬授權) 如果是專屬授權,內容簽的嚴格一點,也可能會導致 你自己不能用,只有他能用的情況。 不過,如果你上面打出來的業主的要求,是業主打錯而不是你打錯的話, 那這個業主也滿粗心的XD : 不太明白 : 請幫忙解惑了 : 非常感謝><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40.109.22.227
depravity:業主可能不是初心是似懂非懂或不懂裝懂 XD 06/17 10:55
Eventis:著作人是"創作著作之人"(著作權法3I(2)),原則上這是一個客 06/17 11:12
Eventis:觀發生的事實,除了依著作權法11-13條規定而有不同認定外, 06/17 11:13
Eventis:創作完成以後即沒有再加以變更的餘地.否則,既然已不是創作 06/17 11:13
Eventis:著作之著作人,手中又何來著作權,讓與或授權呢? 06/17 11:14
Eventis:不過在本例的情況,在這裡的買斷,依契約的意思應解作12條, 06/17 11:15
Eventis:第一項但書的以出資人為著作人的約定.一旦有這個約定,就是 06/17 11:16
Eventis:大勢已去,用不太洽當的比喻可以把自己想成出借子宮(創意及 06/17 11:17
Eventis:技術=卵子及子宮)的代理孕母,生出來自始就要跟著別人姓@@a 06/17 11:21
Eventis:往後就會發生似"我一個創作歌手,居然不能唱我自己寫的歌" 06/17 11:22
Eventis:這樣的狀況.....(謎)..... 06/17 11:24
Eventis:另,著作權法上的專屬授權(著作權法37),在專屬授權範圍內, 06/17 11:25
Eventis:著作財產權人不得行使權利,亦即會產生著作財產權人侵害自 06/17 11:26
Eventis:己的著作財產權的神妙現象-參照歌手謝和弦關站事件. 06/17 11:28
Eventis:因此如果是要保留自己可以利用的情況,比較偏向非專屬授權, 06/17 11:30
Eventis:但約定不得再授權他人的情形. 06/17 11:31
Eventis:至於著作人格權依著作權法21,專屬著作人本身,並不得讓與或 06/17 11:32
Eventis:繼承,沒有要讓不讓的問題,充其量只能"約定不行使";但本例 06/17 11:32
Eventis:是出資人自始取得著作人地位的狀況,如果受聘人不具著作人 06/17 11:33
Eventis:的地位,就更不用談什麼著作人格權了@@a 06/17 11:34
ssminko:講到著作人格權買斷 會想到黑心論文代寫這種極端的案例XD 06/17 13:28
Eventis:論文代寫那個把他論72違反公序良俗就可以處理了.不過論文 06/17 14:58
Eventis:代寫有兩種,一種是本身資料已經準備好,由他人整理編排,接 06/17 14:59
Eventis:近潤飾/編輯/排版這種動作的話可能還是可以論為有效.但是 06/17 15:00
Eventis:純粹捉刀的那種,應該可以認為是一種舞弊式的論文寫作方式, 06/17 15:02
Eventis:依學位授予法7-2觀之並證諸一般人所認知的學術倫理規範,當 06/17 15:02
Eventis:屬違反公序良俗之約定,而論為無效. 06/17 15:03
Eventis:發覺這樣一推好像幾乎從頭到尾都不是專門在推這篇,應該推 06/17 15:04
Eventis:一開始的原文才對Orz 06/17 15:04
legist:感謝E大推文,把我沒有精準講對的地方做了補正^^ 06/17 17:56
legist:感該要另發一篇的啦~哈哈 06/17 17:57
legist:應 ←又打錯字了Orz 06/17 17: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