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 depravity:業主可能不是初心是似懂非懂或不懂裝懂 XD 06/17 10:55
→ Eventis:著作人是"創作著作之人"(著作權法3I(2)),原則上這是一個客 06/17 11:12
→ Eventis:觀發生的事實,除了依著作權法11-13條規定而有不同認定外, 06/17 11:13
→ Eventis:創作完成以後即沒有再加以變更的餘地.否則,既然已不是創作 06/17 11:13
→ Eventis:著作之著作人,手中又何來著作權,讓與或授權呢? 06/17 11:14
→ Eventis:不過在本例的情況,在這裡的買斷,依契約的意思應解作12條, 06/17 11:15
→ Eventis:第一項但書的以出資人為著作人的約定.一旦有這個約定,就是 06/17 11:16
→ Eventis:大勢已去,用不太洽當的比喻可以把自己想成出借子宮(創意及 06/17 11:17
→ Eventis:技術=卵子及子宮)的代理孕母,生出來自始就要跟著別人姓@@a 06/17 11:21
→ Eventis:往後就會發生似"我一個創作歌手,居然不能唱我自己寫的歌" 06/17 11:22
→ Eventis:這樣的狀況.....(謎)..... 06/17 11:24
→ Eventis:另,著作權法上的專屬授權(著作權法37),在專屬授權範圍內, 06/17 11:25
→ Eventis:著作財產權人不得行使權利,亦即會產生著作財產權人侵害自 06/17 11:26
→ Eventis:己的著作財產權的神妙現象-參照歌手謝和弦關站事件. 06/17 11:28
→ Eventis:因此如果是要保留自己可以利用的情況,比較偏向非專屬授權, 06/17 11:30
→ Eventis:但約定不得再授權他人的情形. 06/17 11:31
→ Eventis:至於著作人格權依著作權法21,專屬著作人本身,並不得讓與或 06/17 11:32
→ Eventis:繼承,沒有要讓不讓的問題,充其量只能"約定不行使";但本例 06/17 11:32
→ Eventis:是出資人自始取得著作人地位的狀況,如果受聘人不具著作人 06/17 11:33
→ Eventis:的地位,就更不用談什麼著作人格權了@@a 06/17 11:34
→ ssminko:講到著作人格權買斷 會想到黑心論文代寫這種極端的案例XD 06/17 13:28
→ Eventis:論文代寫那個把他論72違反公序良俗就可以處理了.不過論文 06/17 14:58
→ Eventis:代寫有兩種,一種是本身資料已經準備好,由他人整理編排,接 06/17 14:59
→ Eventis:近潤飾/編輯/排版這種動作的話可能還是可以論為有效.但是 06/17 15:00
→ Eventis:純粹捉刀的那種,應該可以認為是一種舞弊式的論文寫作方式, 06/17 15:02
→ Eventis:依學位授予法7-2觀之並證諸一般人所認知的學術倫理規範,當 06/17 15:02
→ Eventis:屬違反公序良俗之約定,而論為無效. 06/17 15:03
→ Eventis:發覺這樣一推好像幾乎從頭到尾都不是專門在推這篇,應該推 06/17 15:04
→ Eventis:一開始的原文才對Orz 06/17 15:04
→ legist:感謝E大推文,把我沒有精準講對的地方做了補正^^ 06/17 17:56
→ legist:感該要另發一篇的啦~哈哈 06/17 17:57
→ legist:應 ←又打錯字了Orz 06/17 17: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