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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車禍發生日期: (刑法告訴期為半年,民事請求權時效為兩年) 2010.0703 二、當下雙方是否有人受傷,有無驗傷: 肇事者受傷,不過逃跑了。 我是被撞的人,車體受損。 三、當下是否有報警、做筆錄、現場是否被破壞: 有、有、遷移到馬路邊。 四、雙方是否有保險、有無聯絡保險公司: (強制責任險不賠駕駛,只賠乘客跟對方駕駛或其他第三人) 有強制險,明天要跟保險公司連絡。 五、事實經過: (請說明過程、路權、雙方行駛道路大小、有無路口、號誌、車速、控告情況、有無證 人、車輛撞擊點、是否變換車道、車輛停止的話停車位置為何) 行經到馬路內側(非禁止機車道)剛過第一個黃燈後看見前方約10M的交通 號誌轉為紅燈,就在停止線上停住,約二秒後就被後方機車追撞,撞擊者倒地 ,我沒倒地,對方手軸受傷,我方無身體上傷害,因後方車輛過多,就遷移車 輛到馬路旁,對方先問為何在馬路中停住,我方回答因為現在是紅燈又是在禁 止線上,所以停住,然後對方詢問有無受傷,我僅回答檔泥板受損,請問要怎 麼賠償?對方就逃逸,不過有記車號,後來就請警察處理。 六、問題: 請問肇事者因車禍受傷,未等待警察處理就逃逸,有無構成刑法第185條之4之 肇事逃逸罪?我方檔泥板受損得否告刑法第354條毀損器物罪? 民事部份,我方得否就因車禍造成之受到驚嚇部分,依據民法第18條、第184條 第 1項前段及民法第195條訴請精神賠償?若可應如何舉證? 先感謝各位幫 小弟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 -- 「彼希聲之鳳皇,亦見譏於楚狂;彼不世之麒麟,亦見傷於魯人。 鳳豈以譏而不靈,麟豈以傷而不仁?故割而可卷,孰為神兵;焚 而可變,孰為英瓊。寧鳴而死,不默而生。」 范仲淹‧《靈烏賦》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4.44.15.45
alawyer:根據立法理由,僅肇事者受傷而逃逸,應不構成刑法184-4。 07/03 02:28
alawyer:車禍除非情形特殊,否則恐難認是故意,因而難構成毀損罪。 07/03 02:30
alawyer:本件應無法依民法第18條為請求:有無精神損賠則需視有無構 07/03 02:30
alawyer:成民法第195條第1項各款權利之侵害,始得為之。 07/03 02:31
ChrisBear:還是學長專業 應該我在想這個問題 07/03 02:31
ChrisBear:對方行政責任是確定 警察說要會自己移送法院處理 07/03 02:32
ChrisBear:現在在想人格權中的健康權被侵害 要不要向對方求償 07/03 02:32
ChrisBear:本來想說要維修費就好 只是因為對方逃跑就不太爽- - 07/03 02:33
hoboks:支持你用18II 184I前段 195請求慰撫金 用人格權跟法官凹凹 07/03 03:14
hoboks:看好了 07/03 03:16
hoboks:舉證嘛 我能想到最簡單的方法 就是兩手一攤讓法官自行決定 07/03 03:18
hoboks:損賠的價額(民訴222II) 07/03 03: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