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maybeisd (告訴我)》之銘言:
: 事實經過:
: 今天小弟在公車處候車的時候,把玩了一下手機。可能上公車的時候,不小心把手機
: 忘在候車亭(又也許是忘在公車上),下車後約莫三十分鐘(7/4 拾二點多發現手機
: 已經不見,敝人於下午一點拾五分至基隆中山派出所報案(有錄音,不過沒做筆錄)
: 然後印了很多張東西,警察先生說有一張「受理案件登記表」是要給我的,是我的報
: 案證明。期間陳述時候,有說明手機被關機。那時不知道可以以刑事案件報侵占遺失罪
: 問題:
: 請問我可以回原派出所要求更改成為刑事案件嗎?
: 說實在我怕被拒絕,請問直接從網路上用網路報案會比較好嗎?
: 請各位幫幫敝人解決這個問題,謝謝
: 先感謝各位幫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
遺失不一定等於侵占
你要告刑事必須要有明確的對象
例如經由手機辨識碼瞭解有某甲使用你的手機
然後報警就可以告某甲侵佔
問題
現階段而言
你並沒有任何證據證明手機曾被使用
何來侵占??
最多只是遺失
遺失不是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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