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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Diamondtrust (diamond)》之銘言: : 在台灣或是日本買的CD.DVD 後面都會加註"不得公開播送" : 那麼餐廳或是商店的那種營業場所播送的音樂都要經過授權?? : 可是如果要播送的是日本音樂或是影像 但是台灣沒有代理 : 這樣的狀況是除非日本跨海求償 否則台灣也沒有人可以主動提起訴訟?? 不得公開播送是一個整體概念 我認為著作權法是一個很偏私人的法律 所以幾乎都是告訴乃論 至於你說「否則台灣也沒有人可以主動提起訴訟?」 那 要誰提起呢?? 怎麼都不是不相關的第三人 我假設一個狀況 今天我跟日本東映的老闆很熟,東映讓我可以在我店裡面播放當紅的日本電影 那如果隨便可以讓不相關的人去檢舉、去訴訟,不是造成合法授權者的困擾? 另外 像在公開場合播放的影音,如果是二次播送(例如接上擴大機)可能構成侵權 如果是利用機器本身即附屬的擴大機就不會構成侵權 舉例來說,我家經營一個雜貨店,我在店裡面擺一台電視,播放電影,利用 的是電視本身的喇叭,不構成侵權。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0.240.244.111
phantomli:e大,你舉的第一個例子,本身就是有公播的授權~拿這個 07/12 12:02
phantomli:來說明告乃......。擴大機的部分主管機關咸認「有侵權」 07/12 12:04
Diamondtrust:所以是要有授權書或是什麼證明 07/12 16:18
Diamondtrust: 才可以透過第三人提出訴訟? 07/12 16:18
phantomli:就說是「告訴乃論」了,未經告訴權人提起告訴,訴追條件 07/13 10:25
phantomli:欠缺。 07/13 10:26
phantomli:但可以透過委任「告訴代理人」的方式,解決本人應訴不便 07/13 10: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