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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Uram (你的記憶體)》之銘言: : 以前小時後突然有過這樣的一個問題 : 租影片啊 什麼的都會有 本影片僅供個人使用 禁止在公共場合撥放 : 之類的這種版權宣告 : 而租影片的店家似乎要租貸的話要另外付一筆契約金才能租 : (還是只是我一廂情願的想法..) : 想請問 台灣目前的租書店是合法的嗎? : 漫畫店似乎只要買斷漫畫 蓋個章就可以自己出租了? : 還是租書店還要去跟台灣代理的出版商買版權才能出租? : 很久以前為了這個跟別人爭執 租書店是不是最大的"盜版商" 之類的這個問題 : 今天想要知道一下答案 謝謝 是的 著作權法有規定,當你有該「合法重製物」的所有權,你就可出租。 第六十條 合法著作重製物之所有人,得出租該重製物。但錄音及 電腦程式著作之重製物,不適用之。 所以當你手中有一堆漫畫,出租漫畫是著作權法准許的,至於是否要辦營利事業登記 證,就不是著作權法能管得到的。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0.240.244.111
Uram:謝謝 剛剛還在查有人提到的權利耗盡原則 07/14 15:44
phantomli:抱歉,我沒清楚引出法條。(本條即是該原則之體現。) 07/14 15:48
enterpirse:用權利耗盡原則只對了一半,因為出租並不擴及軟體、錄 07/14 17:24
enterpirse:音(我認為包括影音) 07/14 17:25
phantomli:那是因為我國著作權法受到利益團體的壓力,所以在但書開 07/14 17:51
phantomli:了沒有道理的例外。但就法理而言,仍是權利耗盡的體現, 07/14 17:52
phantomli:或稱部分體現。 07/14 17: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