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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看了高雄地檢對於嘉義地檢的「侮辱公署案」,判不起訴。 新聞網址如下: http://udn.com/NEWS/SOCIETY/SOC6/5725815.shtml 就想到了二個情形,不曉得這樣算不算違規了。 1:甲跟乙在爭吵,後來甲尋問乙:「請問我可以罵你是社會敗類嗎?」 「請問我可以罵你x!嗎?」 這種情形下,乙可以因為甲的尋問句而告甲公然侮辱嗎? 2:甲跟乙在爭吵,就像威龍闖天關一樣,甲問乙:「請問我可以打你嗎?」 乙回答:「來呀,你打呀,你打呀」,結果甲就打乙一頓,這樣甲的傷害 罪會成立嗎? 註:假設以上皆有第三人在場,並且可以出庭作證當時的情形。 以上,謝謝。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40.128.67.249
fatcats:2傷害罪會成立吧...因為威龍闖天關乙會這樣說是原本以為 07/16 12:05
fatcats:甲不可能真的動手才說的... 07/16 12:06
Erosin:題2情形,可認當事人無處分法益的意思,而為他造所知悉 07/16 14:21
Erosin:故不能引用當事人同意阻卻違法,性質上有點類似民86 07/16 14:22
fatcats:1的部分應該會成立 因為新聞那個是文字沒有語氣只有符號 07/16 14:29
fatcats:所以在無窮多種解讀方式下 做善意解讀不起訴 07/16 14:30
fatcats:可是爭吵時 口說表情語氣應該足以表達 "是否"為侮辱 07/16 14:31
earny:抱歉!關於1的部份....我大概是表達不清! 07/16 15:11
earny:主要的意思是:甲如果只是尋問,但乙卻因為這句尋問告甲公 07/16 15:11
earny:然侮辱的話!這樣會成立嗎? 07/16 15:12
※ 編輯: earny 來自: 140.128.67.249 (07/16 15:13)
Eventis:題2情形請參考剛上新聞的掌摑案Orz 07/16 18:48
Eventis:高院不知道啥時會出來,地院的見台北地方法院98易2688. 07/16 18: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