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fatcats:2傷害罪會成立吧...因為威龍闖天關乙會這樣說是原本以為 07/16 12:05
→ fatcats:甲不可能真的動手才說的... 07/16 12:06
推 Erosin:題2情形,可認當事人無處分法益的意思,而為他造所知悉 07/16 14:21
→ Erosin:故不能引用當事人同意阻卻違法,性質上有點類似民86 07/16 14:22
推 fatcats:1的部分應該會成立 因為新聞那個是文字沒有語氣只有符號 07/16 14:29
→ fatcats:所以在無窮多種解讀方式下 做善意解讀不起訴 07/16 14:30
→ fatcats:可是爭吵時 口說表情語氣應該足以表達 "是否"為侮辱 07/16 14:31
→ earny:抱歉!關於1的部份....我大概是表達不清! 07/16 15:11
→ earny:主要的意思是:甲如果只是尋問,但乙卻因為這句尋問告甲公 07/16 15:11
→ earny:然侮辱的話!這樣會成立嗎? 07/16 15:12
※ 編輯: earny 來自: 140.128.67.249 (07/16 15:13)
→ Eventis:題2情形請參考剛上新聞的掌摑案Orz 07/16 18:48
→ Eventis:高院不知道啥時會出來,地院的見台北地方法院98易2688. 07/16 18: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