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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k103185 (一名劍客三口劍)》之銘言: : 問題: : 我公司計薪週期是上月26日至本月25日,發薪日是每月25日 : 想請問像本月25日剛好是星期日 : 如果我在本月26日(週一)提出辭呈的話 : 會不會說我的實際上班日只到本月23日(週五,就是今天) : 所以要扣回兩天薪資呢? : 另外還想請問勞方的預告10天內 : 也都必須去上班嗎? : 那這些上班時間會算薪資嗎? : 因為我想提出辭職之後就直接離開了 (也就是說我週一去公司就是去辭職的) : 那這樣會違反勞基法而被公司提出損害賠償嗎? : 先感謝各位幫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 原則上要說清楚離職日是那一天 離職日應該是上班的最後一天。 例如你99/6/30離職,所以6/30那一天就是最後一天上班,勞健保也是那一天轉出。 或是與公司確定從那一天起就不再進公司上班 那這樣你26日提出辭呈,也要給十日預告期 當天不計,也要到八月五日才有十天。 問題一 你26日提辭呈,基本上你要到公司再提,所以那一天是工作日無疑 那麼週六、日的薪資也要計算。 如果你提了離職就走,當天也未有工作記錄或考勤記錄,那兩天不算薪資也合理。 (不過你可能會違反勞基法,如果你工作三個月以上要給十日預告期) 問題二 你提了離職之後,資方要你遵守勞基法給資方十日預告期,你也必須遵守法律,不要認為 勞基法只規範資方。 你的十日預告期當然要算薪資。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228.121.204
k103185:非常謝謝您 07/25 23: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