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 k103185:非常謝謝您 07/25 23:31
※ 引述《k103185 (一名劍客三口劍)》之銘言:
: 問題:
: 我公司計薪週期是上月26日至本月25日,發薪日是每月25日
: 想請問像本月25日剛好是星期日
: 如果我在本月26日(週一)提出辭呈的話
: 會不會說我的實際上班日只到本月23日(週五,就是今天)
: 所以要扣回兩天薪資呢?
: 另外還想請問勞方的預告10天內
: 也都必須去上班嗎?
: 那這些上班時間會算薪資嗎?
: 因為我想提出辭職之後就直接離開了 (也就是說我週一去公司就是去辭職的)
: 那這樣會違反勞基法而被公司提出損害賠償嗎?
: 先感謝各位幫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
原則上要說清楚離職日是那一天
離職日應該是上班的最後一天。
例如你99/6/30離職,所以6/30那一天就是最後一天上班,勞健保也是那一天轉出。
或是與公司確定從那一天起就不再進公司上班
那這樣你26日提出辭呈,也要給十日預告期
當天不計,也要到八月五日才有十天。
問題一
你26日提辭呈,基本上你要到公司再提,所以那一天是工作日無疑
那麼週六、日的薪資也要計算。
如果你提了離職就走,當天也未有工作記錄或考勤記錄,那兩天不算薪資也合理。
(不過你可能會違反勞基法,如果你工作三個月以上要給十日預告期)
問題二
你提了離職之後,資方要你遵守勞基法給資方十日預告期,你也必須遵守法律,不要認為
勞基法只規範資方。
你的十日預告期當然要算薪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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