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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多網友推文,姑且不論「法」的立法是否合理,合不合理可以吵很多年 就像閣下所引述的警察職權行使法。 個人認為應該是以第一條第六款進行查證身分 也就是行經「指定公共場所、路段及管制站者」 而那兩個警察執勤的地點可以稱為管制站。 因為在第六條中又有「前項第六款之指定,以防止犯罪,或處理重大公共安全 或社會秩序事件而有必要者為限。其指定應由警察機關主管長官為之。」 所以版友少數有些誤解,管制站是否要設立告示牌、警示燈、甚至像個崗哨一樣 ?其實是不必要的,警方在執行巡邏任務時,只下停下車,那地方就可以是一個 管制站。 因為依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113條,我以下說的是大意,像是警備車輛、救護車輛 等等在執行勤務時,臨時停車地點不受限制。 第 7 條   警察依前條規定,為查證人民身分,得採取下列之必要措施: 一、攔停人、車、船及其他交通工具。 二、詢問姓名、出生年月日、出生地、國籍、住居所及身分證統一編號等 。 三、令出示身分證明文件。 四、若有明顯事實足認其有攜帶足以自殺、自傷或傷害他人生命或身體之 物者,得檢查其身體及所攜帶之物。 依前項第二款、第三款之方法顯然無法查證身分時,警察得將該人民帶往 勤務處所查證;帶往時非遇抗拒不得使用強制力,且其時間自攔停起,不 得逾三小時,並應即向該管警察勤務指揮中心報告及通知其指定之親友或 律師。 接下來是警方查問技巧的問題了 一、被警察攔住出示身分證件已在前段陳述。 二、闖紅燈的車輛,有可能有照相舉發或當時警方執行位置在紅燈之前,無法 遂行攔檢。 三、至於沒有義務配合??不是的,如果依據警職法第六條第六款、第七條第一款 是有權力要你配合提供並查驗身分。 四、至於戶籍宜蘭卻在這裡出現,可能是指流動戶口吧,我剛才上網去查了內政 部的網站,並沒有查到有關流動戶口的細節。 但是我在五年多前有看過流動戶口的細節,一般是指有短暫離開戶籍地,例 如求學、就業、旅遊等都應該申辦流動戶口。 例如你居住於旅館裡,早期旅館都會要住客填寫基本資料看身分證,其實這 些都是要送到當地派出所去建立流動戶口,只是近年來根本少有執行。 五、從你po的文中,警察一直問到工作的部份,還算符合職權,尤其是戶籍那一段 那警察大概有點年紀了吧~ 六、相機似乎已經逾越警察執行勤務的範圍,那到時候手機都要讓他們看了。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0.240.244.111
enterpirse:更正是第六條第一項第六款 07/26 12:46
Eventis:這顯然就將該款直接概括授權警車為管制,這是違背該法意旨, 07/26 12:51
Eventis:何況該款道路交通安全規則係在排除關於機動車輛停車之限制 07/26 12:53
Eventis:(否則警車臨停要先自己開自己單Orz.........) 07/26 12:53
Eventis:並非在作為警察職權行使法6II的概括授權. 07/26 12:54
Eventis:此亦可就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92條對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的授 07/26 12:54
Eventis:權範圍可以知悉.該項授權是相當明確的,其範圍及於道路交通 07/26 12:56
Eventis:安全的規制,不及於警察職權行使法上一般職務行使的作用. 07/26 12:58
Eventis:且依內政部警政署92臺內警字第0920076491號函,警察行使職 07/26 13:23
Eventis:權,諸如臨檢場所、路段及管制站之指定等,均涉及人民自由 07/26 13:24
Eventis:權利,必須由地區警察分局長或其相當職務以上長官之核准, 07/26 13:24
Eventis:方可實施。依該函釋,並參內政部警政署編印之警察職權行使 07/26 13:29
Eventis:法逐條釋義,該項之指定正是回應釋字535對警察勤務條例欠缺 07/26 13:30
Eventis:程序與要件之過於概括,有欠明確,故明定其指定"層級"及相關 07/26 13:32
Eventis:要件.在在皆可確認,非第一線員警可逕為實施之指定與認定. 07/26 13:33
Eventis:何況前面在討論時都沒有提及指定的形式,文內所稱之誤解不 07/26 13:34
Eventis:存在:) 07/26 13:34
Eventis:但真就本質論而言,不論依上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解釋,或上開 07/26 13:35
Eventis:函釋,臨檢之實施,涉及人民之自由權利,且依該條該款,路段, 07/26 13:37
Eventis:處所,一經指定,對"經過該處之人"不問是否具有合理懷疑,皆 07/26 13:37
Eventis:得實施臨檢,故屬"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且 07/26 13:39
Eventis:"相對人雖非特定,而依一般性特徵可得確定其範圍者"之一般 07/26 13:39
Eventis:處分.未公告或未使相對人知悉則根本不生效力,即無從依本款 07/26 13:42
Eventis:而逕為臨檢. 07/26 13:42
Eventis:為了行政機關的便利,這固然不會被要求得非常嚴格;不過方便 07/26 14:16
Eventis:不等於隨便,因為隨便所以有事沒事就順便搞這麼一下,實質上 07/26 14:16
Eventis:弄成釋字535前那個樣子,最後只會讓類似釋字535的東西再來 07/26 14:17
Eventis:一次,然後形式要件越來越嚴越來越嚴.......0.0" 07/26 14:17
myrookie:越來越嚴。到最後什麼事都不用做了。 07/27 00:08
legist:鴿子表示:不做不錯,實在是不錯啊(泡茶)XD 07/27 17:28
Eventis:哪有那麼好的事(甜笑),公務員耶,想要不做不錯那要耐得住另 07/27 18:16
Eventis:一群團體的投訴還有冒出大事時的天下震動:) 07/27 18:17
Eventis:本來它要運作好靠得就是自我裁量的尺度,這種如果體制內自 07/27 18:18
Eventis:我運作不理想,落得弄出一堆SOP或形式要件來管的下場,就是 07/27 18:19
Eventis:無奈也沒有什麼辦法,就像大包冒出來了以後,神妙的法官法就 07/27 18:20
Eventis:又再一次被往檯前送一樣. 07/27 18:21
enterpirse:E大,有沒有違背該法之意旨,交給大法官傷腦筋吧 08/17 08: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