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 ChrisBear:台北地院94年易字729號判決有寫到這種案件的幫助故意 07/29 00:42
這是所謂的幫助犯
刑法第30條第一項
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
刑責的話就通通要坐牢
民事就是你先賠在找他要
罰單也是你先繳在找他要
他不管拿去做哪些用途只要是犯罪或是有罰單
都事先找你負責
他拿去詐騙
被騙的可以告你,而你是幫助犯
不管刑責跟民視都是要你扛
差別是你可以在咬出他
刑事就兩個都坐牢,民事就你先賠在跟他要
拿去販毒也差不多
拿去做應召你也有事(這項最輕)
放高利貸你也有事
如果拿去當房仲業獲法拍的廣告電話
拿去貼電線桿的話
對方沒有被當場抓到的部份全部是找你
每貼1張如果是依廢棄物清理法處理是1200~6000(環保局拍照撕掉)
如果是以房仲業經濟法規的話5萬以上
她們再貼一天1千張是小意思
依個號碼公文流程要1~2了月才會被強制停話
基本上不管哪依樣他拿去幹壞是噴個幾10萬是小事
要不要做來看造化
※ 引述《fiex9q9q (燄痕)》之銘言:
: 我朋友因為一些事情
: 他目前的手機不會再用了
: 跟我商量,叫我辦一個易付卡借他使用
: 他是不至於會拿去詐騙那種用途
: 但是為了保險起見
: 打算跟它寫個切結書
: 內容大概就是,借他使用幾個月,僅供一般日常生活作息通訊使用,
: 不得違背公序良俗,如有其他違法行為,不在本人出借之本意
: 如果啦!!萬一日後假設它做了一些壞事,警方經由這張易付卡找上我
: 我拿出這個切結書有用嗎???
: 問題:
: 先感謝各位幫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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