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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所謂的幫助犯 刑法第30條第一項 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 刑責的話就通通要坐牢 民事就是你先賠在找他要 罰單也是你先繳在找他要 他不管拿去做哪些用途只要是犯罪或是有罰單 都事先找你負責 他拿去詐騙 被騙的可以告你,而你是幫助犯 不管刑責跟民視都是要你扛 差別是你可以在咬出他 刑事就兩個都坐牢,民事就你先賠在跟他要 拿去販毒也差不多 拿去做應召你也有事(這項最輕) 放高利貸你也有事 如果拿去當房仲業獲法拍的廣告電話 拿去貼電線桿的話 對方沒有被當場抓到的部份全部是找你 每貼1張如果是依廢棄物清理法處理是1200~6000(環保局拍照撕掉) 如果是以房仲業經濟法規的話5萬以上 她們再貼一天1千張是小意思 依個號碼公文流程要1~2了月才會被強制停話 基本上不管哪依樣他拿去幹壞是噴個幾10萬是小事 要不要做來看造化 ※ 引述《fiex9q9q (燄痕)》之銘言: : 我朋友因為一些事情 : 他目前的手機不會再用了 : 跟我商量,叫我辦一個易付卡借他使用 : 他是不至於會拿去詐騙那種用途 : 但是為了保險起見 : 打算跟它寫個切結書 : 內容大概就是,借他使用幾個月,僅供一般日常生活作息通訊使用, : 不得違背公序良俗,如有其他違法行為,不在本人出借之本意 : 如果啦!!萬一日後假設它做了一些壞事,警方經由這張易付卡找上我 : 我拿出這個切結書有用嗎??? : 問題: : 先感謝各位幫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23.192.102.182
ChrisBear:台北地院94年易字729號判決有寫到這種案件的幫助故意 07/29 00: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