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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算那封存證信函散佈於眾 而你在函中的陳述的 也只是要求解除買賣契約 並沒有任何負面的訊息散佈出來 構不成誹謗 況且你寄給他的信函也只有他能收到,散布給誰? ※ 引述《rueiy ( )》之銘言: : 事實經過: :    甲方依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九條之規定 :    (訪問買賣及郵購交易因買方沒有檢視實物的機會, :    適用七天內退貨的條款;民眾可在七天內退回貨品或以書面請求解約), :    於繳款三日後交求退費。 :    然而僅獲得店家口頭保證, :    故於繳款四日後(禮拜五) :    寄出存證信函(內容述及過程請求退費並強調使用產品後的不適) :    以書面請求解約。 :    繳款五日後店家退款,卻於七日後(禮拜一)才收到存證信函。 :     :    因此,店家自認已完成退款並認為甲方有毀謗和損害名譽之嫌, :    要求甲方登報道歉否則提告。 :    有打過1950和消費者基金會諮詢,皆得到『不要理會』的回覆。 :    且爬文得知存證信函僅具告知的作用, :    誹謗罪與妨害名譽罪共同的要件都是要散佈於眾, :    但還是要請教版友: : 問題: :    1、店家是否真能依存證信函內容來對甲方提出民事訴訟呢? :    2、訴訟如果成立,甲方應該如何處理呢? :     :    懇請各位版友幫忙解惑。非常感謝。 : 先感謝各位幫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0.240.244.111
rueiy:所以才令人匪夷所思,不知道店家老闆要求我們道歉的理由何在 08/17 12:14
rueiy:謝謝E版大的回覆喔! 08/17 12: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