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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yunashi (兩隻兔子擋了我的螢幕)》之銘言: : 事實經過: : 我家的門口被停了一台車,而且是昨天晚上十點多晚上一直到今天早上快十點了還在, : 騎樓除了停放摩托車之外還有汽車要出入, : 而他佔了整個騎樓的出入口,只留了三分之一的空位... : 車上也不留電話,我們也沒看過那台車,根本不知道要到哪去找人把他開走... : 後來只好報案(之前有警察說如果有人停在門口可以請他們來拖吊走) : 可是剛剛來的警察說我家門口沒有紅線,他們無法通報拖吊場, : 只查的出車主是誰,可是電話打了似乎也沒下聞,那車子到現在還在我家門口...... : 這樣擋了人家的出入口,真的只能道德勸說嗎? : 還有什麼辦法可以解決這類問題呢? : 先感謝各位幫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 我以前曾經回答過一個問題 似可以用第五十六條第一項第五款處理 不過原PO你的文我看不大懂,「佔了整個騎樓的出入口,又有留三分之一的空位」 那算整個堵住,還是堵住三分之二? 第五十六條 (違規停車之處罰 )    汽車駕駛人停車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二百元以下罰鍰:   一、在禁止臨時停車處所停車。   二、在彎道、陡坡、狹路、槽化線、交通島或道路修理地段停車。   三、在機場、車站、碼頭、學校、娛樂、展覽、競技、市場、或其他公共場所出、 入口或消防栓之前停車。   四、在設有禁止停車標誌、標線之處所停車。   五、在顯有妨礙其他人、車通行處所停車。   六、不依順行方向,或不緊靠道路右側,或併排停車,或單行道不緊靠路邊停車。   七、於路邊劃有停放車輛線之處所停車營業。   八、自用汽車在營業汽車招呼站停車。   九、停車時間、位置、方式、車種不依規定。   十、於身心障礙專用停車位違規停車。   汽車駕駛人在道路收費停車處所停車,未依規定繳費,主管機關應書面通知駕駛人 於七日內補繳,並收取必要之工本費用,逾期再不繳納,處新臺幣三百元罰鍰。   第一項情形,交通勤務警察、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或交通助理人員,應責 令汽車駕駛人將車移置適當處所;如汽車駕駛人不予移置或不在車內時,得由該交 通勤務警察、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或交通助理人員為之。   第一項第十款應以最高額處罰之,第二項之欠費追繳之。   在圓環、交岔路口十公尺內,公路主管機關、市區道路主管機關或警察機關得在不 妨害行人通行或行車安全無虞之原則,設置必要之標誌或標線另行規定汽車之停車 處所。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0.240.244.111
yunashi:謝謝你!!!他是幾乎佔去入口,只剩機踏車能正常出入 08/23 23:46
yunashi:而且他現在還停在那裡...... 08/23 23:46
meblessme:第五項可不可以 08/24 03: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