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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附上實務見解一則,自法源法律網資料庫中檢索出。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73)法律決 字第 11196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73 年 09 月 20 日 資料來源: 法務部法規諮詢意見 (二) (上冊) 第 519 頁 相關法條: 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 第 22 條 ( 42.06.06 版 ) 要  旨: 按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二十二條規定:繼承,依被繼承人死亡時之本國 法。本件被繼承人朱○屘 (日名:齊○○明) 無論出於自願或由於被迫而 喪失我國國籍取得日本國國籍,其已非中華民國國民,應無疑義。從而, 關於朱○屘死亡所產生之繼承事項,揆諸首揭規定,應以日本國法為準據 法。其繼承人齊○○美欲拋棄繼承,自應依日本國民法第九百三十八條規 定,向家庭裁判所申述,始符法定生效方式,似不得以經亞東關係協會大 叛辦事處福岡分處簽證之拋棄繼承權聲明書代替之。 全文內容:按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二十二條規定:繼承,依被繼承人死亡時之本國 法。本件被繼承人朱○屘 (日名:齊○○明) 無論出於自願或由於被迫而 喪失我國國籍取得日本國國籍,其已非中華民國國民,應無疑義。從而, 關於朱○屘死亡所產生之繼承事項,揆諸首揭規定,應以日本國法為準據 法。其繼承人齊○○美欲拋棄繼承,自應依日本國民法第九百三十八條規 定,向家庭裁判所申述,始符法定生效方式,似不得以經亞東關係協會大 叛辦事處福岡分處簽證之拋棄繼承權聲明書代替之。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23.193.69.248
phantomli:嘖嘖,那本件不就要去查馬來西亞國的規定了~(去哪查阿) 09/13 09:21
depravity:馬來西亞(不誤) 09/13 09:39
Eventis:283本文,一推給當事人了事啊@@ 09/13 09:55
Rechtsanwalt:既然是法律規定的標準,就不是推給當事人的問題。 09/13 14:29
Eventis:但是法官知法不擔保知"外國"法,283但書的風險很高.上次看 09/13 14:53
Eventis:到一庭涉外的案子,不過好在那是純粹借款,法官在上面盧了半 09/13 14:53
Eventis:天,努力勸說當事人合意將準據法定在中華民國Orz 09/13 14:54
Eventis:不然也是一樣準據法是在馬來西亞.........Orz 09/13 14: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