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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台中地方法院97年度國字第14號民事判決中,法院判決理由即 指出: 國家賠償法所稱之賠償義務機關,依司法院頒「法院辦理國 家賠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9條之規定係指依法組織之中央 或地方機關,有決定國家意思並對外表示之權限而言。是故, 依國家賠償法第3條第1項之規定請求損害賠償者,應以該公 共設施之設置或管理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而此所稱之賠償 義務機關須具有獨立之編制及組織法之依據,並有決定國家 意思及對外表示之權限者始足當之。 垭經查:本件車禍發生路段之系爭工程臨時道路係由交通部公 路總局西部濱海公路中區工程處發包承攬,有被告提出之工 程契約書、契約變更協議書為證,且為兩造所不爭執,則被 告辯稱系爭臨時道路之設置及管理機關為交通部公路總局西 部濱海公路中區工程處,即堪採信。又交通部依「交通部公 路總局組織條例」第7條:「本局為辦理公路新闢工程,得 設各臨時工程處,於完工驗收後六個月內裁撤;其組織準則 另定之」之規定,於91年7月5日以交通部交人發字第091B00 0059號令訂定發布「交通部公路總局西部濱海公路各區臨時 工程處組織準則」暨編制表,而交通部公路總局西部濱海公 路中區工程處即係依上述組織準則所設立之機關,具有獨立 之編制及組織法之依據,就其職掌範圍內之事項有決定國家 意思並對外表示之權限,得為國家賠償法上所稱之賠償義務 機關,則本件國家賠償事件,依前揭說明自應以系爭公共設 施之設置及管理機關即交通部公路總局西部濱海公路 在這個案件中,原告主張「交通部公路總局」為被告,提出國家賠償 訴訟,但遭法院以賠償義務機關應該是「交通部公路總局西部濱海公 路中區工程處」為由,駁回訴訟。不過,依照上面判決理由,所謂的 「臨時道路」,仍因有設置或管理機關,而有國家賠償法之適用。所 以你應該去查清楚,「摔車地點是否確為臨時道路?」、「該路段的 設置或管理機關是?」,可到現場去找找有無臨時道路開闢工程的告 示牌,或找當地里長詢問看看,或是打電話到交通部公路總局去問問 看。 ※ 引述《kangta0512 (喬 _)》之銘言: : 我是原PO : 今天我詢問了我爸詳細一點的情形, : 發現我爸摔車的地方是臨時道路。 : 大人們是說在臨時道路摔車可能沒辦法申請國賠, : 因為沒有完工。 : 真的是這樣嗎? : 雖然沒有完工,但是開放了,政府就應該有點責任吧? : 畢竟真的是因為路況問題摔車的。 : 先感謝各位幫我解答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23.193.69.248
kangta0512:感謝RE大提供這麼多資訊 我會再去查的 09/14 10:22